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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发布时间:2013-07-08

    庭立方:如何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解释》就实务中反映比较突出、亟待解决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问题进行了解释。《解释》所列举的七种公务性工作表明,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相同,“从事公务”同样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本质特征。由于刑法没有明确“从事公务”的含义,理论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正确认识“从事公务”的特征,则成为了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关键。 

    要正确揭示“从事公务”的特征,必须首先清晰公务的含义。什么是公务,我们认为,公务一般仅指国家公共事务。但是,公务是一个与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结构和国家职能有关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不同的政治社会经济结构下,其内涵各不相同,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公务应当具有职能性和职务性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公务活动是体现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具有职能性。公务活动以有关主体享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为前提,通过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管理等过程,实现国家对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各种国家事务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与权力。其二,公务是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其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活动,具有职务性。公务的职能性决定了必须赋予公务人员特定的身份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管理权限与职责,这种特定身份和权限职责,或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基于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并没有完全分离,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事务等社会事务仍需要国家管理,这些社会事务仍属于国家事务。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虽然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改革,但目前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仍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部分 。所以,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应当是广义公务,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纯粹的国家事务,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的事务;二是国家参与管理的社会事务,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事务;三是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对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事务。

     基于以上分析,尽管理论界对“从事公务”有不同的理解 ,但我们认为,“从事公务”应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能,按照法定的程序,代表国家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其本质是行使国家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力,实现国家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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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如何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解释》就实务中反映比较突出、亟待解决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问题进行了解释。《解释》所列举的七种公务性工作表明,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相同,“从事公务”同样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本质特征。由于刑法没有明确“从事公务”的含义,理论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正确认识“从事公务”的特征,则成为了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关键。 

    要正确揭示“从事公务”的特征,必须首先清晰公务的含义。什么是公务,我们认为,公务一般仅指国家公共事务。但是,公务是一个与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结构和国家职能有关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不同的政治社会经济结构下,其内涵各不相同,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公务应当具有职能性和职务性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公务活动是体现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具有职能性。公务活动以有关主体享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为前提,通过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管理等过程,实现国家对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各种国家事务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与权力。其二,公务是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其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活动,具有职务性。公务的职能性决定了必须赋予公务人员特定的身份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管理权限与职责,这种特定身份和权限职责,或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基于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并没有完全分离,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事务等社会事务仍需要国家管理,这些社会事务仍属于国家事务。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虽然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改革,但目前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仍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部分 。所以,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应当是广义公务,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纯粹的国家事务,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的事务;二是国家参与管理的社会事务,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事务;三是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对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事务。

     基于以上分析,尽管理论界对“从事公务”有不同的理解 ,但我们认为,“从事公务”应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能,按照法定的程序,代表国家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其本质是行使国家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力,实现国家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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