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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构成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

发布时间:2013-07-08

   庭立方: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等在场,但是犯罪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概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本案中,被告人李晓平借检查被害人李某某身体之机引开其注意力,使其暂时疏于对财物的监控,李超文利用事实上控制财物的便利条件,乘被害人不注意偷走其钱包内的人民币和银行存折,二人获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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