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09
庭立方: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1)中的“其他手段”,包括用欺骗的方法去奸污妇女。例如,冒充妇女的丈夫进行奸污;利用封建迷信奸污妇女;甚至还有假冒招工体检等方法奸污妇女。在上述情况下,性行为似乎是妇女出自“自愿”,但实际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这就符合了强奸罪的根本特征。被害妇女之所以与其发生性关系,是由于犯罪人的欺骗,因而产生错觉的结果。
中的“其他方法”则不包括用欺骗手段取得财物。因为我国第一百五十一条已经把用欺骗手段取得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为了。
这也是二者犯罪性质的本质规定性所决定的刑法规制方法的不同所致。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