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 严选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时间:2013-07-12
庭立方:值得探讨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是否存在,即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施超额透支时遭到银行的止付,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向银行超额透支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透支成功。笔者认为该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罪客体要件上分析,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当行为人的超额透支行为遭到银行的止付时,无法认定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并且行为人并没有对相应的金融秩序和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的损害,即其行为没有对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以犯罪论处,也就不存在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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