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3-07-12
庭立方: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将合法持卡人实施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与各种信用卡透支纠纷进行区别对待。对确实属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民事纠纷的,只能严格按照一般的经济纠纷处理,而不能将持卡人经发卡行催收不还的行为认定为恶意透支,将民事问题刑事化。这几类纠纷主要有:(1)因信用卡丢失后,他人冒名持卡消费给合法持卡人造成损失,发卡银行与合法持卡人为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发生的纠纷;(2)因持卡人对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不符合相关规定产生疑问,持卡人透支后不愿按照该利率支付利息而引发的纠纷;(3)因发卡银行管理制度不严,持卡人挂失后对被他人透支的款项不愿承担赔款责任而产生的纠纷;(4)发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环节中因其他有关事项而引起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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