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25
庭立方: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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