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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不需要证明的对象

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二)免证事实(刑事诉讼不需要证明的对象)

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具体来说,在我国,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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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具体来说,在我国,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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