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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与贪污罪的客体区别

发布时间:2013-08-26

    庭立方: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客体为划分标准对各种犯罪进行分类的。从犯罪对象上看,职务侵占指向的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财物。贪污罪指向的则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罪客体上的区别对于明确行为人构成何罪有着重大的意义。

    案例:张某和王某分别是某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2010年南水北调工程进展到该村,该二人受拆迁办的委托负责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工作。期间因该工程对村属港口予以拆除,拆迁办针对港口专门对村集体赔偿18.7万元,并已支付到村属账户。张某、王某从该18.7万元中拿出10万元占 为己有。本案中张某、王某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一是在拆迁过程中受国家机关委托发放拆迁补偿款,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该村的村主任、村支书,该二人占有10万元的行为涉嫌贪污、职务侵占两个罪名,应如何定性?

    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判定该二人构成何罪需要具体分析该二人在占有财物的所有权属性。张、王二人虽然受南水北调拆迁工作组的委托对村民做协调说服工作,并对拨付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发放。但涉案的港口系村集体企业,因南水北调工程拆除港口而给予的补贴即应为村民集体所有。张、王二人身为村主任和支部书记,利用掌管村集体账户的便利,将已经发放到村集体账户的款项占为己有,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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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张某和王某分别是某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2010年南水北调工程进展到该村,该二人受拆迁办的委托负责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工作。期间因该工程对村属港口予以拆除,拆迁办针对港口专门对村集体赔偿18.7万元,并已支付到村属账户。张某、王某从该18.7万元中拿出10万元占 为己有。本案中张某、王某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一是在拆迁过程中受国家机关委托发放拆迁补偿款,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该村的村主任、村支书,该二人占有10万元的行为涉嫌贪污、职务侵占两个罪名,应如何定性?

    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判定该二人构成何罪需要具体分析该二人在占有财物的所有权属性。张、王二人虽然受南水北调拆迁工作组的委托对村民做协调说服工作,并对拨付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发放。但涉案的港口系村集体企业,因南水北调工程拆除港口而给予的补贴即应为村民集体所有。张、王二人身为村主任和支部书记,利用掌管村集体账户的便利,将已经发放到村集体账户的款项占为己有,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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