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3-09-02
庭立方: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行为人往往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控制他人。绑架罪与在客观方面有着部分相似的构成要件,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其亲属或他人也会感到忧虑、担心,但两者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一是犯罪客观方面有些不同。虽然两罪可以以类似的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在行为的暴力程度上明显有差别,绑架罪的暴力程度远大于非法拘禁罪。二是犯罪客体上不同,非法拘禁罪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而绑架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公私的财产权或国家的某项权利(如司法权、政治权利等)。三是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绑架罪中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谋求其他不法利益(如逃避追捕、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是出于解决某种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矛盾和经济纠纷,常见的如追讨合法工资或法律未予保护的赌债、高利贷等,法律并未规定追求这些纠纷或矛盾的解决是不法的,而仅认为是法律不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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