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关于办理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1.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2.以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言。
4.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5.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6.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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