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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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部分人员不是单位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和组织者,只是接受了领导的指派而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我们不可能在单位犯罪中把所有的员工都处以刑罚,这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另外,对这类特定人员处以刑罚也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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