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1-13
庭立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应当认定为第347条第2款第(1)项、第348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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