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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11-13

    庭立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虽然不排除个别情况下,有的持卡人违反规定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但一般来讲,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不会太多,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也比较密切,有的还得到持卡人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虽属违法,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然而,如果发现行为人持有大量他人的信用卡,又不能说清其合法来源,要求公安机关一一查明行为人所持信用卡的来历,行为人与持卡人是否有串通情节等,十分困难。实践证明,这种情形多系嫌疑人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组成部分,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也正是利用跨国取证难这一点来逃避打击。
    
如前述,近年来信用卡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国际犯罪集团在他国(目前主要是韩国和马来西亚等)与资信状况不良者串通,帮助其领取信用卡后予以收买,然后将大量信用卡带入我境内消费或取现。当持卡人收到月度账单时,以未出境为由,向发卡行否认境外交易,将损失转嫁到外国发卡行和我国收单行。《刑法修正案()》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无疑有助于打击此类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时,需注意:一是本项行为中的犯罪对象他人信用卡一般是指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他人伪造的信用卡。比如,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持有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行为人的持有行为不符合前一项行为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观要素,但基于行为人对他人信用卡属明知,可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二是对非法性的判断一般应通过对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消费或者取现的额度、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等加以综合判断。三是数量较大,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而不是指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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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述,近年来信用卡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国际犯罪集团在他国(目前主要是韩国和马来西亚等)与资信状况不良者串通,帮助其领取信用卡后予以收买,然后将大量信用卡带入我境内消费或取现。当持卡人收到月度账单时,以未出境为由,向发卡行否认境外交易,将损失转嫁到外国发卡行和我国收单行。《刑法修正案()》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无疑有助于打击此类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时,需注意:一是本项行为中的犯罪对象他人信用卡一般是指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他人伪造的信用卡。比如,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持有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行为人的持有行为不符合前一项行为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观要素,但基于行为人对他人信用卡属明知,可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二是对非法性的判断一般应通过对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消费或者取现的额度、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等加以综合判断。三是数量较大,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而不是指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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