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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11-18

 庭立方: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 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 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 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 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 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 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 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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