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11-19
庭立方:不特定人的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吸收对象为不特定的人群,这样才有可能危及到金融管理秩序,即要求其吸收行为具有公共性,如果系向特定人吸收,则难以界定,而这也正是与普通民间借贷的重要区别所在。目前办案的难点就在于,大部分非法吸收行为都是从亲朋好友等特定人开始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很多方面存在难以辨别的地方,如果将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也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来打击,那么就会出现错误地侵入民事领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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