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3-11-27
问:杨某(23岁)、陈某(21岁)均是社会少年,平时比较游手好闲,没有正经的职业。某日,两人看了一部以抢劫银行为题材的美国大片,深受启发,一致觉得抢劫银行发笔横财才是最快的致富之道。但苦于没有枪支,于是决定买一把仿真枪冒充真枪抢劫某银行。其在着手抢劫之时拿出仿真枪威胁银行工作人员,但最终其还是没有成功,很快就被警方控制住了。请问其持仿真枪抢劫是否属于的加重情节?
庭立方答:其持仿真枪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我国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七)持枪抢劫的……”。虽然其中所提到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这里所指的“持枪”必须是真枪且要出示,假枪并不在此之列。因此杨某二人持假枪的情节并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23 16:40
2024/05/23 16:34
2024/05/23 16:28
2024/05/23 16:23
2024/05/23 16:16
2024/05/23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