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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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09
庭立方:行为人是否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应视其具体职责而定。根据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现状,职责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限定性职责,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如《人民警察法》、《会计法》等等,以及各种岗位责任制中对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都有专门的规定,这些明文规定具有很强的规范性,行为人是否违反特定的职责,只要一对照就可以作出判断。二是概括性职责,是指没有被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时,应当注意防止片面理解“职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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