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承认自己肇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12-09

  庭立方:案例二: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承认自己肇事,接受审查与裁判。

  2010年11月15日18时40分许,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N60A83云羽牌YY125-2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10线由灵山县那隆镇往三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310线15公里加500米时,碰撞到在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梁某所骑的自行车,造成梁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刘某肇事后先保护现场,随后护送梁某到医院抢救,期间一直在医院陪护,在被公安机关拘传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此种情况便是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情况下是否能成立自首问题。也是各学说的争议所在。根据本文观点,该案中刘某肇事后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在履行了自己的行政义务后,又具备了自首的情节。从主观方面而言,刘某承认自己肇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而客观方面刘某驾车肇事后主动保护现场,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期间一直在医院陪护),在被公安机关拘传时无拒捕行为。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来说都符合自首的规定,因此构成自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承认自己肇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12-09

  庭立方:案例二: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承认自己肇事,接受审查与裁判。

  2010年11月15日18时40分许,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N60A83云羽牌YY125-2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10线由灵山县那隆镇往三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310线15公里加500米时,碰撞到在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梁某所骑的自行车,造成梁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刘某肇事后先保护现场,随后护送梁某到医院抢救,期间一直在医院陪护,在被公安机关拘传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此种情况便是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情况下是否能成立自首问题。也是各学说的争议所在。根据本文观点,该案中刘某肇事后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在履行了自己的行政义务后,又具备了自首的情节。从主观方面而言,刘某承认自己肇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而客观方面刘某驾车肇事后主动保护现场,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期间一直在医院陪护),在被公安机关拘传时无拒捕行为。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来说都符合自首的规定,因此构成自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