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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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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滥伐林木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浏览量539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全球越来越重视对于环境的保护,同时对于树木的保护也越来越好,但是仍然有一些人自顾自己的利益,不以大局为重,滥砍乱伐树木,破坏我们美好的家园。那么滥伐林木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律师解答:主要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林木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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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浏览量572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全球越来越重视对于环境的保护,同时对于树木的保护也越来越好,但是仍然有一些人自顾自己的利益,不以大局为重,滥砍乱伐树木,破坏我们美好的家园。那么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呢?律师解答: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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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浏览量500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全球越来越重视对于环境的保护,同时对于树木的保护也越来越好,但是仍然有一些人自顾自己的利益,不以大局为重,滥砍乱伐树木,破坏我们美好的家园。那么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呢?律师解答:(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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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是什么

浏览量908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全球越来越重视对于环境的保护,同时对于树木的保护也越来越好,但是仍然有一些人自顾自己的利益,不以大局为重,滥砍乱伐树木,破坏我们美好的家园。那么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是什么呢?律师解答: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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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如何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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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如何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呢?律师解答:侵吞、窃取、骗取是贪污罪的三种基本行为形态,这使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在行为形态上具有相似性。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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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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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呢?律师解答: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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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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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三资企业中贪污罪如何认定呢?律师解答:认定三资企业中的贪污罪的标准:一看该“三资”企业是否属于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范畴:二看三资企业的贪污行为,是否由中方人员所为:三看该中方人员是否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四看该中方人员所实施的侵占三资企业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或从事公务之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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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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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呢?律师解答:《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与上述人员伙同贪污的人员的身份,刑法没有限制,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律也没有限定。因此,这部分人不论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被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不论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犯还是从犯的地位,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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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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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律师解答:两者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其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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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如何认定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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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如何认定贪污罪呢?律师解答:首先,要正确认定有奖销售、储蓄活动单位的经济性质。如果该单位属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主要是指国有公司、企止),那么,直接参与有奖销售、储蓄活动的人员,就可能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该单位的财产以及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的奖品、奖金,就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客体。如果该单位属于非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那么,其财产以及按规定应支付给中奖者的奖品、奖金,一般就不能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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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非机动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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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话,很容易让受害者死亡或是重伤,造成的危害非常大。有些人驾驶非机动车的时候发生了意外,将对方给撞死了,这时就担心自己会因此而坐牢。那么,非机动车撞死人要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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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交通肇事罪是不作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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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交通肇事情况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自己最终被判定交通肇事罪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为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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