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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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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八十二条 治安调解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条文内容第一百八十二条内容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八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治安调解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帮助调解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6条,本条未作修改。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之所以要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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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八十一条 治安调解要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及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

条文内容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八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治安调解要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及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5条,本条主要作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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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八十条 治安调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条文内容第一百八十条内容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八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治安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4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执行本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的,首先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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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九条 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九条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七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3条,为了保证调解的严肃性、本条将&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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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八条 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八条内容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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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七条 刑事案件转化为行政案件的处理》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七条内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七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处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1条,本条增加了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之所以作出这一修改,一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撤销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理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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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六条 通知被处理人家属》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六条内容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更新时间:2018-12-0510:49:31.313释义阐明第一百七十六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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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求》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五条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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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人大代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特殊要求》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四条内容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七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人大代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特殊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8条,本条第2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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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主体》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三条内容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七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主体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新增的规定。对本条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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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作出终局处理决定的情形》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二条内容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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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审核人员及要求》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一条内容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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