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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03

198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我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并没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后,单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武汉市径河农工商公司购销经理部(简称购销经理部)与华中轻工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签订合同后,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9万元预付货款汇给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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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研复[1989]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8)赣法研二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部门和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改判的刑期执行,并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原判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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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88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近年来,一些地方盗掘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依法从严打击这类犯罪,现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盗掘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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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1988年9月26日高法明电(198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一个时期,经济犯罪仍很猖獗,特别是“官倒”活动,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妨害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根据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当前严重经济犯罪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最近提出的,明后两年要把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到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的重要意义。要坚决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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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988-09

人事部考核奖惩司《关于过失犯罪人员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考核奖惩司关于过失犯罪人员问题的复函(1988年9月7日人核司函〔1988〕4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你厅干部教育奖惩任免处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关于因过失犯罪人员问题处理的请示》收悉。关于过失犯罪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否保留公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因过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的,即应办理开除手续,不宜保留公职。刑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收回的应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其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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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988-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9日<88>高检会(研)字第11号、公通字[199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据一些地方反映,近来发现有一些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有的借此逃避监管,干扰了刑事判决的执行,并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住地域外出经商。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生活确有困难和谋生需要的,在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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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1988年9月5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李鹿野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同时声明对该《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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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附件: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近半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听取了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的情况汇报,并就处理这类案件如何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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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附件: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近半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听取了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的情况汇报,并就处理这类案件如何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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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已失效)(1987年3月26日法(研)通<1987>1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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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1988年7月6日法(研)复〔1988〕2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法研字(87)57号:“关于如何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案件被告人畏罪潜逃的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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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6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京公法字[1988]435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有关处和分县局:为了保障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市公、检法发出《关于转发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由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现根据几年来的实践,本着改革的精神,对通知中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需做进一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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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198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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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198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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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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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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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9

人事部考核奖惩司《关于过失犯罪人员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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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988-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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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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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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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988-0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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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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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98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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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988-06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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