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0年—2014年春节前,杜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25.0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杨某因涉嫌,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陈武、曾莉律师接到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杨某,对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在研究案情的过程中认为本案有很大争议,制定了罪轻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1、方指控杜某以借款为名向向某索要50万元受贿款定性错误,该款项为双方真实借款,其性质不是索取款项的受贿款。
2、起诉书指控的其余12笔受贿中,收取的部分款项因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应当予以扣除,部分指控金额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予以扣除;
3、杜某在即位调查前就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违法违纪犯罪事实,到纪委后如实供述纪委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4、本案中杜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具有悔罪、退赃、平时表现良好、年纪较大等大量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办案结果
撤销一审判处6年的判决,二审以判处杜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人民币10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存在的诸多争议与焦点问题:杜某对向某处的50万元的辩解是借款,能否影响自首的成立?杜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办案机关调查其违纪行为时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类型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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