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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赵勇律师为其辩护。酌定不诉

发布时间:2020-12-08 11:25:31 浏览:2789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梅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号牌小型越野车与陈某驾驶并搭乘罗某和邱某的川E号牌的小型轿车相撞。现场民警发现梅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嫌疑,对其采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梅某某主动、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全案证据与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认为:案发当晚,梅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及时拨打120,等待救护车到场,且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无拒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工作。该行为符合法定自首情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梅某某积极对陈某等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梅某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轻微,符合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请求检察院依法不予起诉。

  •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梅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予起诉。

  • 办案心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作为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释明法理,以协助承办检察官能更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详情,这样才能争取到更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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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赵勇律师为其辩护。酌定不诉

发布时间:2020-12-08 11:25:31 浏览:2789次

  •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梅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号牌小型越野车与陈某驾驶并搭乘罗某和邱某的川E号牌的小型轿车相撞。现场民警发现梅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嫌疑,对其采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梅某某主动、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全案证据与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认为:案发当晚,梅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及时拨打120,等待救护车到场,且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无拒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工作。该行为符合法定自首情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梅某某积极对陈某等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梅某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轻微,符合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请求检察院依法不予起诉。

  •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梅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予起诉。

  • 办案心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作为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释明法理,以协助承办检察官能更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详情,这样才能争取到更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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