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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梅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号牌小型越野车与陈某驾驶并搭乘罗某和邱某的川E号牌的小型轿车相撞。现场民警发现梅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嫌疑,对其采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梅某某主动、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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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全案证据与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认为:案发当晚,梅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及时拨打120,等待救护车到场,且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无拒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工作。该行为符合法定自首情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梅某某积极对陈某等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梅某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轻微,符合我国《》第三十七条中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请求检察院依法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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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梅某某构成,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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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作为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释明法理,以协助承办检察官能更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详情,这样才能争取到更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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