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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1-18 18:18:55 浏览:276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月,江某因与张某恋爱、怀孕纠纷,决定到南充市某医院就是否怀孕进行检查。双方各邀约已方亲属及朋友。被告人刘某陪同侄子江某等人到南充某医院后,与陪同张某前来的舒某、杨某在医院门诊大厅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集体斗殴。


厮打中,刘某持刀刺戳杨某、叶某后逃走。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叶某所受伤属轻伤。次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6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7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张某38999.7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并委托卓安团队律师为其二审提供法律辩护。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积极与受害人协商,争取取得谅解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

三、辩护思路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受害人自身具有过错。刘某主观罪过较小,伤人并非事前预谋,且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

四、办案结果

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辩护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制定了明智的辩护策略,显示了深厚的辩护功底,以低调、务实的精神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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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1-18 18:18:55 浏览:2769次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月,江某因与张某恋爱、怀孕纠纷,决定到南充市某医院就是否怀孕进行检查。双方各邀约已方亲属及朋友。被告人刘某陪同侄子江某等人到南充某医院后,与陪同张某前来的舒某、杨某在医院门诊大厅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集体斗殴。


厮打中,刘某持刀刺戳杨某、叶某后逃走。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叶某所受伤属轻伤。次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6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7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张某38999.7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并委托卓安团队律师为其二审提供法律辩护。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积极与受害人协商,争取取得谅解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

三、辩护思路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受害人自身具有过错。刘某主观罪过较小,伤人并非事前预谋,且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

四、办案结果

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辩护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制定了明智的辩护策略,显示了深厚的辩护功底,以低调、务实的精神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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