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2日17时,被告人吕某某与其朋友魏某某(女,因吸毒已被行政拘留)从江苏省苏州市枫桥区以2000元价格租乘孙某某的苏ESXXXX私家车前往淮南,吕某某将随身携带的约200克毒品分成2份,用纸质药盒包装后放于塑料袋中,将袋子放在孙某某车上。次日零时左右吕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万佳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其乘坐的车后座搜出2包毒品疑似物重约200克,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定性检验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为119.6克、7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82.6%和81.6%。检察院以吕某某涉嫌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为之后罪名的改变奠定了基础。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被告人仅持有毒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能对其认定贩卖毒品罪。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判处十五年,五年,并处6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就本案证据问题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及时沟通,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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