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Z某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Z某某与另一人共同管理公司。之后两人分别成立不同的公司,在两人的安排下,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进行了数次变更,但两公司的公章均由某公司财务部掌握,两公司仍由两人实际控制。为获取公司周转资金,两人决定以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贷款。
为提供最高额担保,两人在明知需要真实的贸易背景,仍然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编造购销合同,造成交易假象。该公司多次以编造虚假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款4600万元(含保证金230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约405万元。
二、办案过程
该案当事人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一审法院判处三年后,罗健律师介入本案,在上诉中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Z某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情节,展开以下辩护:公司并未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担保方有偿还能力。其家属积极退赔款项给银行,取得银行的谅解,请求从轻改判。
四、办案结果
(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0xxx号
上诉人Z某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五、办案心得
案件走到上诉阶段,肯定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情况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进行辩护,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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