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轻判
亮点:将辩护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说清楚了同属的排序
焦点:曹某某所起的作用在从犯里的大小
封面语:曹某受雇于林某、李某,为其运输未经品牌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而生产并用来销售的产品,苏春妹律师介入后,发现曹某的犯罪行为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成功说服法官对其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011年4月间,被告人谢某、杨某、曹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林某、李某在同和某皮具加工厂从事皮革制品制造工作,该厂在未经品牌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生产带有品牌注册商标标帜的产品用于销售,其中曹某担任司机,负责运输工作,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杨某、曹某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曹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后会见嫌疑人了解业务的运作流程,厘清他所起作用的大小;
2、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审查证据和出具法律意见,详细说明了本案的三名被告均是从犯,但曹某所起的作用最小且可替代,应该排在最后。
3、审判阶段庭前会见辅导好被告人正确参加庭审、出庭辩护。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三名被告人均是受雇于同和某皮具厂工作而已,相对于实控人或投资人而言,对所做事项没有发起、提议或者决定的权利,仅属于从犯。
二、谢某是厂长,杨某是车间主任,而曹某只是一个司机,在中作用最小,是三名被告人中情节最轻微的,量刑也应当罪轻
三、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
四、是初犯偶犯。
五、办案结果
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一年八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六、办案心得
不能错过每一个细节和每个环节,刑事辩护越往前越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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