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底至2022年7月本案案发期间,王某等人组织卖淫女何某等人进行卖淫,对收取的嫖资共同分配。Z某在W某招募卖淫女的过程中,积极协助W某在社交平台发布招募信息,和W某共同接待通过社交平台招募的卖淫女L某、Y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与卖淫女沟通,劝说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伙同W某将卖淫女介绍给王某等人。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工作,在会见当事人并充分取得其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Z某起初以涉嫌被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以及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了Z某没有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指挥等组织行为,仅可能涉嫌,并符合适用条件,承办检察官在采纳辩护人意见后移送起诉至法院。在一审审判阶段,辩护人针对Z某在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的介绍卖淫行为进行充分辩护,认为应当仅构成一个罪名,结合Z某家庭情况希望法院酌情降低其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Z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涉及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卖淫,辩护人通过有效辩护将本案从组织卖淫罪争取到协助组织卖淫罪并最终判处缓刑实属不易。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实质上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属于组织卖淫行为中的帮助行为,但《》将其从组织卖淫罪中分离出来,主要原因就是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类型化。因此,协助组织卖淫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协助行为本身存在作用大小之分,即涉嫌该罪名的共同犯罪之间一般也存在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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