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18年前后,被告人X某与被害人Y某合作做生意,合作不成,Y某就到东莞市某派出所控告X某涉嫌虚构合伙人,假冒他人微信一人分饰三角,以虚构合伙开设美容院为由进行诈骗其财物15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被害人Y某先到东莞市某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后Y某去东莞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东莞市某区检察院院维持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后Y某自行到东莞市某区法院刑事自诉立案。法院立案后,X某先委托了莫律师,莫律师熟悉案情后,引入李斐律师加强辩护方的力量。
李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X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X某沟通案情
李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莫律师一起多次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疏导其焦虑情绪。
2、归案本案的焦点问题。经过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归纳出本案的焦点是X某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有虚构事实问题。辩护人应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展开辩护。辩护人一边申请法院到东莞某公安机关调取侦查卷宗,一边补充X某为了合作做美容院生意而做了充分准备的事实证据材料,不遗漏本案任何一个细节,证明X某没有虚构事实,进而证明X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认为X某不构成,特提出以下无罪的辩护意见:
1、罪客观方面上看,被告人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关于X某与Y某合作开设美容院项目,X某没有虚构开设美容院的事实。通过罗列X某为了开设美容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事实,这些事实能证明X某开设美容院项目是真实的。
2、本案从犯罪主观上看,X某并没有诈骗的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案涉款项的主观目的。
3、被害人Y某没有基于错误认识交出财物。Y某是基于对X某的了解及美容院项目的前景才同意投资并转账案涉投资款的,Y某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四、办案结果
东莞某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X某构成诈骗罪,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起诉。之后Y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围绕归纳焦点,补充被告人为了合作美容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且将这些内容整理成证据提交,证实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法官也心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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