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的基本定义
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就是一审程序。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果检察院或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诉或上诉,一审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就是二审程序。
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就是一审程序。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果检察院或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诉或上诉,一审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就是二审程序。
法院在收到案件后,会在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也就是送达传票。有些复杂的案件,在开庭前会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是不公开的,家属不能旁听。庭审中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法庭调查。法官会先核实被告人的身份,告知诉讼权利,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接下来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有时法官也会补充发问。最后由公诉人出示证据,辩护人对证据发表意见。
(2)法庭辩论。公诉人和辩护人针对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罪名,有哪些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等相互进行辩论。
(3)最后陈述。被告人对于法庭还有什么请求,可以在这个阶段提出。
以上介绍的流程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一些简单的、没有争议的、刑罚较轻的案件,法院也可以采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这种情况下,庭审流程会简化进行,送达等期限也不严格要求。
对于当事人而言,一审是相当重要的阶段,自己究竟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要判多久的刑,法官会在这个阶段作出裁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一审阶段是当事人为自己争取权益最后的机会;同时,由于法官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较为平等的对抗,所以也是当事人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最重要的机会。因此,对于一审这个阶段和机会,当事人必须要牢牢把握,但是由于当事人欠缺专业的法律知识,仅靠自我辩护,很难实现更好的结果,这就需要专业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发挥作用。辩护人可以发挥什么作用呢?概括而言,辩护人要在认真查阅卷宗,与被告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发现指控证据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并在庭审中充分阐释辩护观点,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同公诉人进行有效的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的律师们,除了科班出身、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外,还有大量有公、检、法从业经历或高校教授兼职的律师,他们凭借自己深厚的专业功底,出色的辩护技能,在大量案件中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其中包括为数不少的无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在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过程中,为了帮助更多的律师提高刑辩技能,庭立方综合导师们多年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研究,针对刑事庭审,开发了《出庭律师高级培训班》、《法庭发问技能》、《法庭质证技能》、《法庭辩论技能》、《重大量刑情节辩护技能》、《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技能》、《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技能》、《死刑案件辩护技能》等一系列广受欢迎和好评等课程,全国各地近万名律师通过学习这些课程而受益。
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汇聚了全国各地的优秀刑辩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驾轻就熟的职业技能,专业尽职的工作态度,特别是知名刑事专家指导,高校教授、法学博士、前公检法工作人员协作办案,将理论与实践、经验与个案深度融合,只为您做最好的辩护。我们的目标是为客户精准匹配专业刑事律师,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让符合庭立方标准的刑事法律服务抵达中国的每一座城市,守护每一个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个人简介:曾庆鸿律师,吉安人,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盟盟员,中级律师职称。2009年执业以来,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至今办理刑事案件数百件,尤其在毒品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成功案例。 曾律师在办案之余研习证据法学,在“喜马拉雅FM”开通《证据法公开课》,系统讲解证据法理论与实务,备受听众好评。 曾律师作为民盟成员、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常年撰写社情民意,为党和政府决定建言献策。 团队案例: 井冈山刘金福倒卖火车票,引起社会关注,最终“实报实销”处理。 河南版“绝命毒师”案,任二审辩护人。 武汉远成非法经营案,法院因无管辖权决定向检察院退案。 安福吴思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检察院认定防卫过当,量刑建议五年。 上高傅锦某贩卖、运输毒品500多克,检察院认定主管不明知,不予起诉。 潮州郭某某销售假冒外壳商标,检察院认定定罪金额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万安县刘某某滥伐林木案,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2012-2016年,辩护过起命案,均获得有效辩护。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魏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曾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20年的法律学习和工作经历。办理了许多受中央、省、市关注的大要案件,审理的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得到国家证监会肯定,并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魏军律师勤于思考研究,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省法学会重点课题,撰写的多篇文章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发表,或在全国、全省法院系统获奖,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调研人才”,入选“全省法院专业调研人才库”;积极参与庭审改革,因工作突出,被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工作。 魏军律师始终坚信,刑事办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辩护律师,都应当综合考虑政治、政策、规则、证据等各种因素,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执业以来,深谙刑事诉讼程序,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同时,魏军律师参与庭立方“如何做好医药行业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庭审发问技能”等课程,在律师学员中广受好评。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韦端宁,男,壮族,中共党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2020年广西律师协会首批评定“广西刑事专业律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企业高级合规师。2010年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研习刑事风控及合规业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案件、涉毒类犯罪案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类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案件等刑事业务。以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案件:1.百色市吕某走私毒品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2.凭祥市李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3.崇左市农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为十五年);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5.广西上林覃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6.广西武鸣韦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获得国家赔偿);7.广西贺州市某区委副书记黄某寻衅滋事、抢劫枪支案(一审2年,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枪支罪不成立);8.南宁市覃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不捕);9.南宁市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院不捕),10.南宁周某合同诈骗罪案(检察院不起诉),11.商某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一审四年六个月);12.百色田东县陆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捕);13.贵港市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4.刘某妨害信用卡诈骗案(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五年,2013年广西十大渎职案件);16.南宁市某馆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二年三个月);17.钦州丁某诈骗罪案(检察院不捕);18.钱某受贿罪案(一审一年二个月);19. 桂林市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一审五年);20.梧州市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虚开发票罪、强迫交易罪案(二审,广西梧州最大黑社会犯罪案);21.王某虚开发票案(检察院不捕);22.林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起诉);23.浦北县龙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捕);24.陈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捕);25.青秀区张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26.何某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27.广西罗城县谢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捕,侦查机关撤案);28.兴宁区王某诈骗案(诈骗数额30多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29.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刘某诈骗案(一审判7年,二审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后罪名变为合同诈骗罪,改判3年);30.南宁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三年,二审介入辩护,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31.贵港市周某诈骗案(“杀猪盘”诈骗,一审认定从犯,获轻刑二年十个月);32.广西罗城县盗窃案(不捕,公安机关撤案);33.南宁市青秀区项某强奸案(约炮开房涉嫌强奸,检察院不捕);34.横州市闭某强奸案(检察院不捕);35.南宁市覃某诈骗案(不捕取保,检察院不起诉);36.其他:玉林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广西区高院周某受贿案;百色市黄某某非法采矿案;广西龙某集资诈骗案;广西巴马李某贪污案等案。 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制定和实施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方案,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黄强律师有多年的检察院反贪、公诉工作经验,亲自办理案件五百多个,其中参与办理了湖南省内一些重大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公诉工作。辞职后曾在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任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负责人,现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工商大学客座教授。黄强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办理过多名高官和企业家的刑事辩护,有不少取保候审及重罪减轻的成功案例。例如中科院下属某科研所教授赵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经辩护得到不起诉处理;为湖南省某高校校长周某涉嫌受贿案辩护;云南大理公安局第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督办案件刘某辩护减少罪名轻判;张家界某企业家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摘除“黑帽子”;深圳某企业老板涉嫌帮信罪通过异地企业合规整改全案不起诉等等。同时黄强律师长期致力于企业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的研究,将刑事辩护工作前移,开展刑事风险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企业家和企业高管进行刑事风险防范,让更多地企业、企业家及企业高管远离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