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
诉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诉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包括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那么,您知道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什么区别吗?公诉是什么意思?公诉如果请律师费用又是多少呢?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公诉?接下来,庭立方小编将在本专题为您介绍关于公诉方面的法律知识。
检察院起诉,是指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对犯罪有诉追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结束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因此,检察院起诉是表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认定有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收费一般是双方协商的,如果没给可以考虑换个律师或者调整律师费。如果给了只能希望律协给协调一下,毕竟政府指导价不是法定的,主要还是双方协商。
1、 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100元;
2、 涉及一般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200元;
3、 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协商收费。
1、 侦查阶段每件不超过2000元;
2、 起诉阶段每件不超过3000元;
3、 一审案件每件不超过4000元;
4、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5、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6、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二审案件收费标准1000--5000元;
7、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二审案件收费标准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1、案件来源不同,前者是由民检察院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2、两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不同,前者的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后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算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3、审查程序不同,前者实行程序性审查,后者则应经二次审查。
4、两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7、举证责任不同。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洪灿律师,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信达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10年,后从事律师职业逾20年,擅长以法官的裁判者思维角度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先后担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市法学会理事等职。 一、业务领域: 1、企业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洪灿律师团队践行“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为客户提供从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到上市的全程法律服务;笃行长期主义,其中最长的单一客户连续服务周期超过15年;作为庭立方的风控讲师,洪灿律师潜心研究企业法律风控产品及实战应用场景,庭立方遍布全国的律师学员可为客户提供全域覆盖的法律风控服务。 2、刑事危机解决与刑事辩护:在企业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之外,洪灿律师还致力于刑法分则第三、五、八章罪名的专业研究与刑事辩护,在企业家刑事危机综合解决、商事犯罪及泛职务类犯罪辩护领域持续深耕,帮助多家创业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功化解重大刑事危机,为处于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的企业客户提供控方律师服务,以刑事手段帮助其挽回经济损失,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资本市场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洪灿律师在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法律实务、股权并购等资本市场法律合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擅长于证券违法行政处罚与证券犯罪案件、上市公司反腐败反舞弊、私募基金类投资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处置。 二、专业著作 三、专业输出与法律公益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中心党支部书记、企业合规中心主任。曾任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团队首席律师。 现担任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合肥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庭立方刑事平台股权合伙人。 主要办理: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刑事合规 徐权峰律师从业以来,曾办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元旦跨年夜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及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六安身价千万老板诈骗无罪案、失足妇女协助组织卖淫无罪案、G某虚开发票无罪案、W市某公司污染环境合规不起诉案、H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李某顺走私千吨原油判处缓刑案。2020年,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刘某某诈骗、盗窃案荣获“第四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精品奖”。2023年9月,徐权峰办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鲁某某贩卖毒品案”获“第六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陈绍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硕士,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协青年律师训练营的特邀讲师,全国律协教培委委员。成都市馨云公益服务中心理事、四川省委统战部省新社会阶层人士理论研修班学员、四川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11分会秘书长、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成员。 荣获“四川省优秀女律师” “四川省优秀科技人才创业典型”。2015年出版《律师礼仪—从细节迈向成功》,作为中国研究律师礼仪的第一书,该书一经出版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多年来,陈绍娟主任为几千名律所主任提供律师精英化建设培训。在《四川律师》等杂志推出20多篇关于律所管理的文章。接受过《法制日报》等媒体的采访报道。 陈绍娟主任全心全意为委托人做好刑事辩护。曾办理轰动全国的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其中关于此案的辩护词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点赞和转发。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李辰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四部负责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讲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出版《职场实用法规》一书,发表专业文章10余篇。 执业以来,李辰君律师秉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业信念,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百件,擅长刑事合规业务、诈骗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涉税犯罪辩护、非法经营罪辩护。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通过专业的水平及不懈的努力,其中10余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撤案或因不予起诉等被依法释放,部分案件二审改判或依法判决缓刑,其辩护水平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李辰君律师主导参与研发了“公职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医疗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教育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食品卫生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课件,并受邀为多家单位机构进行刑事风险防控讲座,获得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