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9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贾子巍、邱天(实习)前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康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开庭
2025年4月9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贾子巍、邱天(实习)前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康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刑事辩护团队##蚂蚁刑辩##天倪律所##取保候审##刑事会见##无罪辩护#
2025-04-09 10:22
2025年4月9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徐琦前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就某合同纠纷开庭
2025年4月9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徐琦前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就某合同纠纷开庭。 #刑事辩护团队##蚂蚁刑辩##天倪律所##取保候审##刑事会见##无罪辩护#
2025-04-09 10:21
2025年4月8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贾子巍前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陈某再审案件立案
2025年4月8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贾子巍前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陈某再审案件立案。#刑事辩护团队##蚂蚁刑辩##天倪律所##取保候审##刑事会见##无罪辩护#
2025-04-09 10:2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为钟某涉嫌诈骗罪案件开展庭审辩护工作
2025年4月7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为钟某涉嫌诈骗罪案件开展第三次庭审辩护工作。
2025-04-07 19:00
2025年4月9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贾子巍、邱天(实习)前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康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开庭
2025-04-09 10:22
2025年4月9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徐琦前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就某合同纠纷开庭
2025-04-09 10:21
2025年4月8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贾子巍前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陈某再审案件立案
2025-04-09 10:20
W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明月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结果
一、案件结果、亮点 罪名:虚假诉讼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可视化办案 二、案情简介 W与M1系夫妻关系,M2系二人之子,X系M1侄子,S系M1朋友。 M1因经营公司欠付T巨额债务,双方约定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并由妻子W、儿子M2等人提供担保。 M1为防止债务到期后T执行妻子W名下的房产,遂安排儿子M2、妻子W为侄子X出具借据,而后侄子X将M2、W起诉,并查封了W名下的房产。 M1为防止房产剩余价值被T执行,再次指使妻子W与朋友S签订借据,而后S将W起诉并对W名下的房产轮候查封,律师费及诉讼费均由M1支付。 此后,W一直协助X、S续封涉案房产,致使T至今无法执行W名下的房产。2024年,T向公安局报案。W、M1、M2、S、X均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虚假债权债务】 (1)2011年9月5日,S与W之间280万元; (2)2014年1月28日,X与M2之间300万元,W进行担保; (3)2014年3月9日,X与W之间300万元; (4)2014年12月27日,X与M2之间150万元,W进行担保; (5)2016年6月30日,X与W、M1之间210万元。 三、办案思路 缕清全部涉案人员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本案的重中之重。为此,辩护人系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制作《经济往来关系图》《民事裁判文书汇总表》,精准锁定本案涉及的各起民事诉讼,理清本案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通过图表清晰呈每起诉讼的借款时间、金额、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信息,结合相关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法律条文,论证仅有S起诉W的280万元借款涉嫌捏造,其余四起案件(X起诉的960万元借款)虽存在金额争议,但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 辩护人指出,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而部分篡改债务金额或履行方式不构成本罪。针对S案,辩护人通过分析其笔录矛盾及银行流水,揭示其供述可能为规避高利转贷罪风险而虚构,且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利息争议的可能性,从而削弱该案证据的证明力。最终,通过可视化图表与法律分析,辩护人成功说服检察官仅认定S案涉嫌虚假诉讼,其余四起案件因存在真实经济往来未被纳入犯罪范畴。 【关于W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W不具备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辩护人认为,在判断W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之间,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犯罪行为,即犯罪的客观要件。 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了解到,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其次,我们还需要明确虚假诉讼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虚假诉讼罪存在既遂和未遂、中止等犯罪停止形态,因而我们能够得出虚假诉讼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故意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进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最后,鉴于W与M1之间的夫妻关系,且W作为半文盲的家庭主妇,长期以来家里家外的大事小情均听从丈夫M1的指挥。在此情况下,即便认定M1构成虚假诉讼罪,W的帮助行为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亦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现辩护人针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汇总如下,并围绕上述三个方面,针对W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发表辩护观点。 借款时间 金额(万) 出借人 借款人 担保人 借款用途 支付凭证或其他证据 2011.9.5 280 S W 无 借款利息:月息二分 S笔录 2014.1.28 300 X M2 W M1购买Z某退还L某的股权 X笔录、借条 2014.3.9 300 X W 无 1%股权转让款 M1、X笔录 2014.12.27 150 X M2 W M1经营公司 X转M2 150万 2016.6.30 210 X W+M1 无 M1扣除J某欠付X投资款 210万欠据及还款协议 一、M1与X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即便借款金额存在争议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通过辩护人开篇整理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信息汇总表》可知,X对M1家共享有960万的债权,虽然分两次诉讼,但是通过表格可以看出,其中450万元起诉了两次。二次起诉450万元的原因是第一次起诉时M2缺席,X为了不影响诉讼进行,便撤回了对M2出具借条的部分,由于抵押房产登记在W名下,故二次起诉时仅对作为担保人的W提起了诉讼。如前所述,只要M1与X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那怕这960万元中只有一笔债务是真实的,捏造部分事实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S笔录内容,不排除为规避自己涉嫌高利转贷罪而做出的虚假供述,进而,认定该笔借款为捏造的事实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虽然S在笔录中供述,其与M1的借款已经结清,但其在多次笔录中也供述过,出借135万元时约定了利息,出借时约定按照50%支付利息,而后M1反悔变更为月息2分。甚至其2024年12月11日《讯问笔录》记载“问:M1欠你利息你手里有证据吗?答:我俩之间没有欠条,我自己有一个记账本,这是我个人记的,没有M1签字确认。”据此,整体看S的笔录能够证实,M1确实欠付S借款利息。 S的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8月7日其银行卡有135万元的支取记录,以此为出借时间按照月息2分计算,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64.7万元。 为此,我们需要分析S为什么放弃自己的利益作出有罪的虚假供述呢?辩护人认为,由于S出借的资金中,有30万元系信用社的贷款,如果S认可M1欠付其利息,其有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进而,S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有待考量。如前所述,如果M1和S只是捏造了部分事实,二人的行为均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W不具有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主观故意,无法认定其与M1之间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 本案中,虽然W一直协助M1为他人出具欠据,但其并没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其作为家庭主妇并不完全掌握M1与他人之间实际的债权、债务金额。W听从丈夫M1的指挥为他人出具欠条仅仅系因财产登记在其名下。诚然,如果W不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债权人也不会认可。《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显示,除X、S、T以外,还有其他债权人也查封了登记在W名下的房产,经查询2017内XX财保XX号的申请人为B某,这进一步说明,W听从丈夫的指挥为他人出具欠据并非为了制造虚假诉讼,仅仅是夫妻日常生活中的协助,不论其为他人出具多少欠据,都不应理所应当的认定其具有协助丈夫犯罪的主观意图。 另外,对于W是否存在故意帮助M1逃避偿还T的欠款。首先,M1与T的案件一直在申请检察院抗诉,这说明M1与T之间的债务争议较大,在案件尚未查清之前,W协助M1督促X及时续封财产并无非法目的;其次,X系自家亲戚,且多年来一直扶持M1做生意,从人之常情的角度讲,其必然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损失,而且从借款时间上看X的债务在先,进而即便W配合M1保障X的债权优先实现,不仅合法也合乎人情常理。 最后,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必须是二人均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暂且不论M1与S、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经济纠纷,即便不存在,鉴于W对此不知情,进而也就无法认定其与M1成立共同犯罪,恳请检察院对W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认定W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决定对W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办理,让辩护人再次体会到可视化办案在复杂案件中的巨大优势。在面对繁杂的经济往来关系和众多的民事诉讼时,借助图表,可以清晰直观地展现法律关系和复杂案情,为精准把握案件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必须严格把握主观故意这一要件,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行为就推断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本案中,辩护人在深入剖析W的个人情况与行为动机的基础上,提出了W不具有虚假诉讼的故意的观点,通过论证W对于M1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经济纠纷并不知情,她只是在家庭生活中按照丈夫的指示行事,并没有与M1形成共同犯罪的合意,使得检察官在认定W的行为时,能够准确区分其与M1的主观差异,促使检察院对W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2025-04-09
G某涉嫌抢劫罪,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王谊晨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认定为抢劫未遂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22时30分许,G某在烟台市某便利店内盗窃洗面奶、香皂等物品,欲离开便利店时,被店员发现并拦截在店内并报警。G某为离开便利店,从店内货架上取下一把水果刀对店员进行威胁,被店员制服后,G某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办案过程: 1、山东港达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王谊晨律师接受G某家属的委托,为G某案件进行辩护。律师向家属说明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家属在充分理解并且认可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联系看守所会见G某,告知G某其家属委托律师对其案件进行辩护,建立信任。详细了解案件起因、经过、手段使用暴力的原因、程度等具体细节。 3、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研究现有证据,查阅大量现场监控视频,分析具体案情。G某多次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自首情节,系累犯会加重处罚,为案件办理增加难度。通过讨论寻找案件突破点,制定辩护思路。 4、及时与法官联系,对案件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这一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在庭审前,提交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对被告人发问、对控方证据质证,向法庭展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在法庭辩护环节,清晰、准确的阐述辩护观点。 办案思路: 1、G某的犯罪状态系犯罪未遂,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于转化型抢劫未遂如何认定的明文规定,但对于一般抢劫未遂情况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本案中G某的行为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即使一般抢劫行为中都属于抢劫未遂。一般抢劫行为的处罚程度应重于转化型抢劫行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G某的转化型抢劫行为更应该属于抢劫未遂。 2、G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影响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3、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G某文化水平较高,具有双学位,目前是一位老师。案发前给学生补习数学和英语,对社会具有积极贡献。 5、G某家庭特殊,多年前丧父,母女二人相依为命,成为彼此的依靠。现母亲也患有癌症需要照顾,希望能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十个月为当事人争取了九个月刑期减少一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中G某此前多次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自首情节,系累犯应加重处罚。在辩护策略制定时,G某犯罪形态为未遂,这无疑是重要的突破口。强调犯罪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危害,犯罪影响小,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G某犯罪未遂,在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减少刑期。
2025-04-09
S某涉嫌传播性病罪,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房致强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S某涉嫌传播性病罪,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房致强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S某因卖淫被抓被,检测出梅毒指标呈阳性,进行了行政处罚。2023年S某又因卖淫被公安抓获,公安以明知自身患有性病还进行卖淫行为,对其以传播性病罪采取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1、山东港达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房致强律师接受S某的委托,为S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辩护。 2、律师向S某了解了案件的过程,并向S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结果。 3、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分析具体案情,制定办案思路。 4、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对案件中S某卖淫期间是否具有梅毒传染性进行讨论及举证。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办案思路: 2023年S某又因卖淫被公安抓获时其TPPA(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为阳性,TRUST(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检测为阴性,该结果通常表示患者确实感染过梅毒,但是目前患者的梅毒处于一种已经被治愈,没有传染性的状态。S某是20年前感染过梅毒且已治愈,现有医学解释,梅毒在刚感染时即一、二期时传染性较强,但感染两年后通过性接触传染性就大大减弱,何况S某已经感染二十年。S某虽2022年被以卖淫罪行政处罚时检出梅毒呈阳性,但并不能证明其传染性,对于传播性病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S某因患过梅毒检测结果才呈阳性,即使治愈检测也会是阳性,并不具备传染性,不构成传播疾病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S某不予起诉。 办案结果: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办案心得: 在办理S某传播性病罪案件时,起初检测结果显示其梅毒阳性,且有卖淫行为,这让案件看似一目了然。 进一步调查,我们翻阅了大量病历,咨询多位专家,最终确定S某因过往患病,才导致检测呈阳性,实际已无传染性。此案给我很大触动。它提醒我,办理案件时,不能仅凭初步证据就下结论,必须抽丝剥茧,深挖细节。面对专业性难题,要积极借助专业力量,做到不枉不纵。在未来,我会带着这份经验,公正、细致地办好每一起案件。
2025-04-09
S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房致强律师为其辩护,公安阶段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4年期间S某居间介绍代买卖房产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二十余次,获利一千余元。S某因涉嫌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烟台某公安刑事拘留 。 办案过程: 1、辩护人安翠红、房致强律师在接受S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办理委托手续。 2、联系看守所申请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S某,与S某了解案情,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的情绪。 3、组织团队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提出不同意见,最终提炼出办案思路。 4、根据本案中S某代买卖证件所盈利金额较低,并非以牟利为目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案件特性,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办案思路: 1、本案犯罪嫌疑人S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但S某在案件中仅起到居间作用,且盈利金额较少,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2、案件中有部分伪造内容为,离婚协议、购买合同等其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应予以排除。 3、S某积极退赃,彻底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 4、S某家庭情况特殊,S某与其妻离婚多年。家中有因精神疾病需要长期照料的父亲,以及年幼的子女,都是S某一人承担所有的家庭责任,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其照顾患病老人及年幼子女。 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S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在处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书、印章罪案件法律适用上,要精准把握法条和司法解释。 构建辩护策略时,可从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等方面切入。若当事人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强调从轻处罚。此外,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至关重要。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诚恳的态度,争取他们对辩护观点的认可,推动案件公正解决 。
2025-04-09
W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明月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结果
2025-04-09
G某涉嫌抢劫罪,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王谊晨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认定为抢劫未遂
2025-04-09
S某涉嫌传播性病罪,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房致强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025-04-09
李丽丹律师团队律师办理L某敲诈勒索罪案件去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会见
李丽丹律师团队律师办理L某敲诈勒索罪案件去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会见
2025-04-10 17:12
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刘琳娜就W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与办案警官进行沟通
2025年4月10日,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刘琳娜就W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与办案警官进行沟通。
2025-04-10 16:45
北京律师韩永青赴安徽省宿州市看守所会见L某某
北京伦辉律所律师韩永青赴安徽省宿州市看守所会见L某某。
2025-04-10 15:45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黎永娟律师前往南海区看守所会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当事人
2025年4月10日下午,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黎永娟律师前往南海区看守所会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当事人!
2025-04-10 12:23
李丽丹律师团队律师办理L某敲诈勒索罪案件去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会见
2025-04-10 17:12
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刘琳娜就W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与办案警官进行沟通
2025-04-10 16:45
北京律师韩永青赴安徽省宿州市看守所会见L某某
2025-04-10 15:45
呼延灼受贿、洗钱案 ,律师辩护大幅降低量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7号一、案情简介当事人呼延灼原系汝宁市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曾任镇政府主官多年,因涉嫌受贿、洗钱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认购拟上市企业原始股、高价转卖代持股权等方式收受财物2180余万元,并以现金交
2025-04-02
燕青职务侵占600余万,捕后缓刑,当庭释放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6号一、案情简介当事人燕青原系某生物技术公司销售总监,公司主营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24年8月,燕青与公司总经理卢俊义因涉嫌利用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虚增交易环节、侵占公司资金600余万元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
2025-04-01
P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刘荣静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4号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果:缓刑亮点:掩饰金额两百多万获缓刑封面语:家庭主妇P某,因使用丈夫涉赌拿回家的钱陷入刑事案件。律师抽丝剥茧辨明金额争议,挖掘从轻情节,终助其获缓刑。案情简介P某为家庭主妇,丈夫X某在境外参与开设赌博网站。2021年
2025-03-31
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一审判处缓刑,尹伟军律师有效辩护,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5号2024年某月某日,张三酒后驾车被查获,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缓刑并不需要在看守所或监狱里实际服刑,醉驾新规出台后,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没有工
2025-03-27
呼延灼受贿、洗钱案 ,律师辩护大幅降低量刑
2025-04-02
燕青职务侵占600余万,捕后缓刑,当庭释放
2025-04-01
P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刘荣静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