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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支持越秀检察院搞醉驾从宽免刑?这是我见过最到位的答案

2021-06-09 15:26:41   5805次查看

作者:唐怡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员额检察官


远离酒驾,平安回家

临到下班时,拼死拼活从卷宗堆里爬出来的我,收到个朋友发来的消息:

“你对这个事儿咋看呢?”

越秀检察官方微博

好吧,最近恰巧我被领导安排做这个课题的调研,正好就来说几句。

摆明观点:我支持越秀检察院这一做法。   

我们来看越秀检察院的酒驾免刑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先来厘清三个基础问题:

1、为什么要对危险驾驶(今天讨论主要是酒驾)进行刑事处罚?

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能说出个道道:酒驾嘛,喝了酒晕乎乎的驾驶机动车上路,对道路上其他的车辆行人都是一个高危因素,所以要禁绝这种现象,所以要对酒驾进行刑事处罚。

2、对危险驾驶(酒驾)的处罚,最终是要达到什么目的?

这个也好回答,处罚嘛,首先肯定是要给行为人本身一个惩罚,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从而避免再犯,其次就是通过对其的处罚,对其他的人产生警示教育作用。

3、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酒驾的该怎么处罚?

这个答案也应该是张嘴就来:按照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为六个月拘役。

同时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其中明确规定: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在上述三个问题回答之后,我们就可以来切入今天的核心了。

图片来自网络

在对于此条微博的评论中,我看到绝大部分人的论据都是:司机在酒驾之后发生各种事故,从而得出“酒驾无异于谋杀,酒驾怎么可能免刑”的结论。

这样的论据和论点肯定是没错的,因为它从一开始就限定了讨论范围——即“造成了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酒驾不可免刑”。

那么我告诉大家:这一类网友们最为关注的酒驾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不仅不免刑,反而都是要从重处罚的,你还想免刑?连缓刑都别想好不好!

例如某省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后果,那么就不仅仅是危险驾驶罪了,而是交通肇事罪,并且还要加入酒驾这一情节从重处罚)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老酒鬼也跑不掉了)

(八)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实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

(十)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而越秀检察院开展的“以社区公益服务来换取不起诉决定”所针对的酒驾案件,其实就是上文中《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所提到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具体而言,实践中各地的认定条件基本上必须同时包含以下要素:

 1、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经检测在80-130之间;

    2、行为人没有酒驾收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前科劣迹;

    3、行为人没有无驾照、驾驶无上路资格机动车等情况、也无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等违规行为;

    4、行为人所驾驶的并非危化品车辆,校车,及需要持有B级以上驾驶证才能驾驶的车辆;

    5、危险驾驶的地点并非高速路或者城市快速路;

    6、未造成交通事故;

    7、行驶距离不远。

在此基础之上,对于“隔夜酒驾”、“短距离挪车”、“为了急救病人”以及“主动放弃驾驶”等特定情况,也做出了相关可以从轻处罚乃至免除刑罚的规定。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越秀检察院这一举措所针对的酒驾案件,跟大家最为关心最为唾弃的那一类酒驾案件,完全就不是一回事。

我们再来说说越秀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可取。

我对于越秀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持肯定的态度。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微危险驾驶案件,一般的处理结果都是法院判决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我们都知道刑事处罚的种类不外乎:主刑——剥夺生命(死刑),限制人身自由(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驱逐出境。在这些刑罚方式里,其所起到的效果,其实是分为了显性和隐性两种。

比如死刑和徒刑,把一个人枪毙了或者坐牢了,他就从社会上消失了,我们一说起他就是“哎呀,你不知道吗?某某因为犯了XX事儿,被枪毙了(去坐牢了)”,大家都知道都清楚,这种就属于显性效果。

而常见的罚金刑以及适用缓刑,则属于相对隐性的效果,因为缓刑虽然也要定期去司法局报到并提交反省报告等,但是对于被处罚者来说,其付出的时间或者自由成本并不是太高,也不容易为周围人群所知晓,无法产生对外的教育意义。

图片来自网络

又比如我前几天不小心闯了个红灯,扣6分罚200,自己悄悄的在成都交警12123 APP上就把罚款交了,今天我不说也就没人知道。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所以我在日常办案中了解到,在绝大部分的社会普通百姓观念中:只要不坐牢,那么就觉得没什么事了,至于罚款,该交就交,反正悄悄的交了周围亲戚朋友也不知道,自己的生活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绝大部分违法行为人最头疼并不是刑事处罚的缓刑啊罚金啊,而在于交警将吊销其驾驶执照,且五年内不得重新报考。

所以当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刑事处罚决定不能有足够的显性影响时,就要考虑如何进行相应的规制。

而越秀检察院的做法就是一个大胆且有效的探索创新,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嫌疑人必须完成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服务,其行为和效果必然是展示在社会面前的。

粗略算一下,40个小时的公益服务,如果考虑到行为人要继续从事自己的正常工作,也就是说在每天8小时以外,还必须坚持大半个月的时间,每天从事2至4个小时的公益服务活动,这样的时间成本付出,怎么可能不为周围人群所知晓呢?

例如到了周末,家人朋友招呼我“今天出去郊游”,“不不不,我那个社会公益服务时间还没做够,得赶紧完成,不然就要被起诉坐牢了”,你看,这不就是将酒驾行为对于行为人具体生活的影响展示出来让周围人群所知晓,从而产生显性效果了么?

更何况越秀检察院的规定里还要求必须将从事公益活动的内容发朋友圈,这样所产生的显性效果简直都可以用“昭告天下”来形容了。

而缓刑和罚金的隐性效果,我认为还基于我国当前的另一个现实因素——即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嫌疑人被不予起诉或者判处缓刑后,这样的处理结果并未能纳入征信体系,从而从社会生活的全方面对其产生约束和限制。

对此我印象尤为深刻,曾经有一起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在我面前哭得稀里哗啦的,原因就在于:对他而言,该怎样的刑事惩罚他都愿意接受,因为他本人是一个普通农民,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对其本人日后生活其实没有太大的实际影响。

但问题就在于他的儿子正在某高校就读机场安检专业,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话,则孩子的就业将受到影响,所以他才如此痛心疾首。

我们也常常看到这样的报道:在美国,某人开车闯了红灯,没有主动去警察局接受处罚,结果从第二天开始,坏消息接踵而至“因为闯了红灯,保险公司要提高你的保费”,“因为闯了红灯,租住的政府公寓也要提高租金,每个月的燃气费缴费标准也要提高”,“您所申请的低息贷款,我们查到您征信系统上有闯红灯的记录,所以您不符合贷款条件”

可见,只有将单纯的刑事处罚与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相结合,才能全方位的起到治理效果,而越秀检察院的大胆探索,正是在这个思路上迈开了重要的一步。

最后,总结如下:

一、各位网友,你们最关心的那种出了事故的醉驾不仅不会免刑,还会加重处罚;

二、刑事处罚具有显性和隐性两种效果,在依法处置后,发现显性效果不足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增强其显性效果;

三、“以社区公益服务换取不起诉”正是司法机关在探索如何更为有效的综合治理酒驾的道路上,迈开的重要一步。

为越秀检察院点赞!

附:相关法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

2010年2月国家标准GB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这个原文写出来太拗口了,简单的说,就是抽血化验,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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