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怡
庭立方产品中心实习生
我们都习惯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在法庭上侃侃而谈。当有一天位置交换,律师也坐在了被告席上,他们的自我辩护会成功吗?
说起民国的大律师,章士钊必须拥有姓名。
章士钊
章士钊在孙中山的广州军政府当过秘书长,在段祺瑞的执政府当过司法总长、教育总长(教育部部长)。上世纪三十年代,他成为一名执业律师,曾为多位名人进行过公开辩护,四十年代中期力促国共和谈;直到晚年,八、九十岁的章士钊还在为祖国统一而奔走。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章士钊先生回到上海正式挂牌当律师,时谓上海四大律师之一。他辩护过的名人比比皆是,最著名的两次义务辩护是给陈独秀、周佛海的辩护,最后均使两人成功免死。
就是这样一位民国上海滩著名的大律师,也曾经坐在被告席上,并且最后还输掉了官司。
鲁迅杠上大律师
这是民国史上一场名人之间的“法庭之战”。
民国时的一个大文豪和一个时任高官,谁也想不到,一场诉讼将他们联系在了一起。课本中的鲁迅总是用笔杆“怼天怼地”,现实生活中的鲁迅也是一个十足的“杠精”。这一次,他杠上了大律师章士钊。
◆鲁迅
这场“法庭之战”的起因源于1925年的“女师大学潮”。
◆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师生合影
1924年至1925年间,国立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运动风起云涌,直接动摇了北洋军阀政权。任教育总长兼司法总长的章士钊下令停办女师大,甚至派军警武装接收女师大。女师大被解散之后,为了维持校务,成立了校务维持会。当时鲁迅还是章士钊的下属——教育部佥事、社会教育司科长,本是在女师大教书的他“恰好”就做了维持会的委员。章士钊“深恐群相效尤”,致使“此项风潮愈演愈烈,难以平息”。(《章士钊致平政院的答辩书》),于一九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以“鲁迅忤逆犯上,不服从教育部命令”呈请北洋政府免去鲁迅教育部佥事的头衔。第二日,段祺瑞政府便明令照准。就这样,这位在国家教育部工作了14年,多次受到嘉奖的科长,被免职了。
被免职的鲁迅迅速执笔反击,著名的《纪念刘和珍君》便在这种背景下诞生。除了撰文斥责章士钊是一只必须穷追猛打的“落水狗”,鲁迅转头就交了30元诉讼费把章士钊给告了。
程序?实体?
一个小小的科长,何以起诉大权在握的部长?重点是最后还告赢了。
准确的说,鲁迅告的是教育部。
民国主管行政诉讼的部门是平政院,根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鲁迅所任的佥事一职,属于“荐任官”(在官阶中列为第三至五等),如果要惩戒,须由主管上级备文申述事由,经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审查后始得实行;章士钊自然明白这样的程序,但他太急于打击鲁迅了,想于事后再补办这一手续,所以他在具文呈请段祺瑞时,特地在文末用括号说明“(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已经构成违法。鲁迅便抓住这一点展开猛烈攻击,指责章士钊“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
收到鲁迅诉状副本后,章士钊作了书面答辩,答辩状甚长。章士钊罗列了鲁迅的许多不端行为,陈列了一通处置有理的辩说,但却丝毫没有诠释程序违法。
他的意思是说鲁迅免职“实体”上是“合法”的。
而鲁迅又反驳说自己固然是教育部的官员,同时又是女师大的教师,“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在教育部,自己是社会教育司的科长,所以对于章总长停办女师大的命令是否合宜从不过问;而作为女师大的教师,则维持校务乃属应有之义。
他的意思是说教育部管不着。
三月二十三日,裁决书下达,主文是“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理由是:
“依据前述事实,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运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法令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用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系属违法,应予取消。兹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主文。”随后,教育部颁布了鲁迅的复职令。
◆平政院裁决集
“先服从法律后服从上司”
至此,一场下级告上级的诉讼以鲁迅的完全胜利告终。
深究胜诉背后的原因,还是得益于民国时期的文官制度,它们从原则上斥责了下级是上级奴仆的状态,用法律捍卫了“先服从法律后服从上级”的文官准则,用条文确定了上级处分下级的法定程序。这就使得此类的行政诉讼,做到了有法可依。
所以说,鲁迅赢了官司,牛的不仅仅是鲁迅,更是民国的法律及审判。章士钊漏掉了一步看似可补救的程序,却因此输了官司,殊不知程序违法同样是违法,在违法的程序中就奠定了败诉的基调。
辛亥革命,正如鲁迅所说,只是革掉了一条辫子,法律法规,在当局者看来,不值半文,仅仅是可以根据需求“灵活变通”的工具而已,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形比比皆是。连章士钊这个曾经主管全国司法工作的司法总长,也不遵照法律办事。但是“法律至高无上”不是一句口号,民国司法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法律扬起它那正义之剑的时候,能让一个普通文人,一个“区区佥事”打败堂堂总长。
在法庭上经历过侃侃而谈、挽救他人生命的辩护,也曾坐在被告席上输掉官司,章士钊的律师生涯可谓是“精彩绝伦”。“胜败乃兵家常事”已经是老生常谈,百年后的我们从别人的人生中或许能明白,积极适应每次角色,拿得起放得下可能会更“潇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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