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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与公诉检察官有效沟通

2021-06-16 15:54:00   24129次查看

作者:范杰

前公诉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顾问


正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伴随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的出现,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越发突显,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侦查中心主义”向“起诉中心主义”转变。刑辩律师在大多数案件中,应当在起诉之前积极有效地与公诉检察官沟通,提前提出辩护意见,着力于存疑事实,说服公诉检察官将存疑事实排除在起诉之外,并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量刑建议。本文简要梳理与公诉检察官有效沟通的几种方式。

一、素描检察官个性特征,调适沟通方式

既然是沟通,一定要充分了解沟通对象。沟通方式没有统一模式,应根据不同沟通对象形成不同的沟通路数。近年来,随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文书公开,刑辩律师可以通过公开的起诉书、判决书了解公诉检察官文书写作风格,以及法庭举证逻辑、法庭辩论风格等。刑辩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比公诉检察官的起诉书,可以发现二者的异同,从中能够知晓公诉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把握情况。通过法院判决书及人民法院网络直播庭审,可以了解公诉检察官举证习惯、庭审风格。

通过网络公开信息了解公诉检察官学历、性格、爱好,可以提前熟悉个性化的法律人,以调适辩护人与其沟通的方式。通过阅读公诉检察官写作的文章及思考问题的倾向(包括微博、博客、公众号发文等途径),可以了解其法律思维习惯是偏向于理论思考还是重视对已有案例的借鉴。沟通之前掌握个性化的法律人特征,相当于提前为沟通对象作了一幅素描画,这样鲜活的描述必定会让辩护人的沟通效果事半功倍。

二、回归案件本身,用证据说话

上面提及的沟通方式选择是提前了解沟通对象个性特征,并及时调整自己的沟通方式。作为刑辩律师,在正确的沟通方式之下,仍需回到在案证据,双方基于相同的证据材料,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对话。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辩护人可以及时到检察院复制案卷材料,并电话或当面告知公诉检察官,已经将委托手续递交到检察院且已办理阅卷手续;此时不宜对案件发表实质性意见,只与公诉检察官预约正式沟通时间。

阅卷过程中,辩护人应客观、中立对待在案证据,梳理在案证据并换位思考,若自己作为公诉人,会如何运用在案证据构建指控犯罪的证据链条。这一思维过程,有另外一个作用,即“帮助”公诉检察官阅卷、办案,当正式与检察官沟通时,辩护人已经能够熟练掌握案件证据及指控逻辑,会第一时间赢得公诉检察官尊敬。阅卷过程中,辩护人应针对起诉意见书载明的犯罪事实,依据在案证据勾画思维导图,指明在案证据及证据链条的周严。将案卷缩写在几页纸上,如果公诉检察官已经同步阅卷并了解案件情况,便可以此思维导图与之进行深度沟通;若检察官未完全了解案件信息,以此思维导图可以帮助其快速阅卷,并可能对其阅卷及个案思路有一定影响(前提是,辩护人的阅卷思维导图必须客观对待在案证据,有偏见的意见无法引起对手的重视)。

三、大胆积极辩护,增强辩护的有效性

传统刑事辩护中,律师一般比较畏惧《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虽然这个罪名在国内无罪判决率很高,但律师都比较理性,不到万不得以,大多不会为了一单业务把自己的前程作为赌注。因此,传统的刑事辩护主要针对已有证据进行消极辩护,律师一般不会积极收集证据进行罪与非罪的辩护。刑诉法修改后,公诉检察官可以根据认罪认罚情况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故辩护人完全可以在审查起诉环节进行积极辩护。比如,阅卷后了解到案件其他信息侦查机关并未收集,或者有其他证人证言,可以告知公诉检察官并要求核实。这既避免了辩护人直接收集证据的风险,又能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公诉检察官会要求侦查机关核实其他人证信息,并制作书面证言)。

关于量刑协商,这基本上是一个新的程序。此前的量刑辩护大多在法庭审理过程进行,但此后的多数刑事案件都需要辩护人与公诉检察官沟通量刑情节,为嫌疑人争取量刑利益。通过前述的沟通方式,在获取公诉检察官职业尊敬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为嫌疑人收集量刑证据,打动、说服检察官并出具较轻量刑建议。此外,认罪认罚从宽本身即是量刑的依据,若在侦查机关已然认罪,公诉检察官的工作量会大幅减轻,据此与检察官沟通量刑,难度不大。若在侦查机关并未认罪,且案件较为复杂,此时公诉检察官工作量较大,也愿意听取律师意见;若能通过有效沟通将存疑事实排除并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在预判有罪的情况下,与检察官沟通获取确定的量刑后说服嫌疑人认罪认罚,不失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辩护。

四、争取当面沟通,事后完善书面意见

事前充分准备沟通方式及沟通内容,应积极争取与公诉检察官当面沟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进行专业沟通,让公诉人感知辩护人的专业性和职业精神,一定能为诉讼全过程辩护人的工作加分。当面沟通更考验辩护人的专业素养,书面意见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准备,但面对面交流却需要辩护人适时回应并提出有效辩护意见;这要求辩护人沟通前熟悉在案证据及涉案法律、司法解释、相关判例。与公诉检察官当面沟通后,应及时梳理沟通情况并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交予检察官。遇到复杂案件或辩护空间较大的案件,辩护人要争取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期和后期分次与公诉检察官沟通;中期沟通有助于了解检察官对案件的分析情况,后期沟通有助于进行量刑协商或排除存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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