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正文
敲诈百姓,被害人敢怒不敢言;敲诈企业,一家企业被迫迁出,两家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打着维权旗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黑恶团伙“一锅端”
左:郭刚等人设立栏杆收费处;中:船员控诉涉黑团伙恶行;右:郭庄东南角的宿鸭湖码头
村中一霸
1981年出生的郭刚从小生活在汝南县老君庙镇肖屯村郭庄村民组。上了几年小学,中学校门还没进就辍学务农了。成年后的郭刚长得人高马大,娶妻生子后没几年,就倚仗自己家族势力当上郭庄村民组组长。
郭庄不算大,只有村民300多人,却有独具优势的地理位置。该村紧邻水域面积达几百平方公里的宿鸭湖,该湖方圆几十公里只有一个码头,就建在郭庄的东南角,郭庄因此成为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此外,郭庄的正北侧之前是车水马龙的省道,后来改为国道,其南面的建筑材料生产中心有三家企业。在全国各地工程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郭庄村一带处处都在淌金流银。作为“一村之长”,郭刚自然不甘心错过这千载难逢的好时机,想借助天时地利大干一场。
郭刚身材魁梧,头脑也很精明,还有个“智囊”帮他出主意。同村年长郭刚几岁的李文启和他关系很好,比他多读了几年书,经常给他在村里“执政”出主意。2015年初,为了壮大势力以便谋取不义之财,郭刚想串通其他6个村民组织一个团伙。他把这个想法跟李文启一提,李文启一拍大腿,笑道:“咱俩想到一块了,真是英雄所见略同。咱庄儿这么好的位置,这么好的机会,要不趁现在年轻能打能拼搞点钱,不显得咱哥们窝囊废吗?”
罪恶的想法不谋而合,郭刚一伙开启祸端。郭刚、李文启以及郭某、胡某、乔某、刘某、翟某等7人签字画押,约定每人交纳5万元合作意向保证金,由郭某负责保管,李文启负责审批各项开支。同时,自2017年3月开始,胡某建立了名为“主力军”的微信群,商量事、发通知都在群里,郭刚、李文启也常在群里发号施令。7个人商定:“有事一起上,老大一声令下,让干啥干啥。”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主力军”微信群的通话内容进行了还原,郭刚一伙的犯罪行动昭然若揭。
聚众生事
2016年10月,G328国道附属工程汝南县宿鸭湖刘大桥桥头公园项目进行中,需建设公园四周绿化带,涉及到郭庄村民组51户村民住宅拆迁。郭刚、李文启等人为了获得更高额的拆迁补偿费,向村民每家收费100元,用于组织村民到省、市党政机关上访。同年11月,郭刚等人为阻止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煽动部分村民对配合拆迁的村民李某、张某等人进行威胁、侮辱、排挤,致使李某等人有家不敢回,甚至不敢走进郭庄一步。
一个月后,郭刚、李文启等人又组织不明真相的村民在郭庄围堵正常巡逻防控的老君庙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企图以巡逻人员疑似小偷为名对其进行殴打。在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郭刚一伙人仍不罢休,将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围堵在村里长达2个多小时。此事发生后,拆迁工作组的正常工作根本无法开展,被迫从郭庄撤离,拆迁工作只能无期限停顿下来。
2015年上半年,郭刚、李文启等人将郭庄的东向道路出口堵死。随后,沃特新型建材厂、大融高科建筑公司多次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企业的道路出行问题。老君庙镇政府决定整修郭庄村民组西向道路,郭刚、李文启等人多次组织村民到镇政府、县政府等党政机关上访闹事。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阻止道路修建,以郭刚为首的这伙人要挟接访的县领导如不答复他们的要求,就要去省里告状上访。
2015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个体运输户周某、黄某、宋某等10多人各驾驶一辆满载砖块的货车,从汝南县砖瓦厂沿着郭庄东侧的南北走向道路行驶,突然被郭庄的村民拦下,说郭刚不让拉砖的车再从此路经过。8天后,经多位车主一再恳求,这些车辆才被放走,给每辆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几千元。
2015年4月28日晚上,郭庄一村民急匆匆找到郭刚,说同村的一村民和砖厂的一辆拉砖三轮车车主发生了口角。郭刚立即召集一帮人把三轮车上的两个人控制起来,并报警说这两个人打伤了郭庄的村民。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那两个人带回去询问。郭刚认为事情还没完,他的原话是:“敢在老子的地盘上和我的臣民吵嘴不是找死吗!”于是第二天上午,他和刘某、郭某等喊上50多名群众,分乘两辆卡车到县公安局大门口,把事前准备好的大红横幅拉起来,要求严惩那两人。而事实上,之前的口角事件中,郭庄村根本无人受伤。
同一天下午5点多,被害人桂某和妻子羊某开车去汝南县沃特砖厂拉砖。因为郭刚团伙成员刘某不让他们走大堤上的宽阔道路,他们只能绕进村里走。郭庄村内的道路上偶尔有行人,驾驶员桂某需要鸣笛提醒行人注意安全。没想到只因为鸣了笛,刘某就拦着他们的车不让走,说喇叭声太大吓着小孩了。刘某的家人也围上来,逼着桂某掏钱,说要给孩子看病。桂某不服气,刘某的大儿子、二儿子冲上去对其一顿毒打。羊某想上前护住丈夫,也被对方击打,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一星期才出院。
2017年5月,郭刚、李文启等7人为达到控制郭庄周边企业的目的,将郭庄东向道路堵死,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非法破坏基本农田3.74亩,将耕地内未成熟的小麦强行收割,以便加宽郭庄的西向道路。
2017年3月,因G328国道建设需要,驻马店市驿城区至汝南县城项目部租用位于郭庄村南侧的汝南县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厂作为料场,河南大融高科建筑公司在料场内建设商砼站,为长达30多公里的国道施工改造提供原料。郭刚等7人为谋取不法之财,以料场过往车辆太多造成空气污染、影响村民生活及损坏道路路面为由,在村庄东出口即宿鸭湖大堤道路上设置限高杆,挖断料场西向道路,使车辆无法进出料场。
商砼站经营不下去,其负责人不得不向郭刚一伙求情,郭刚一开口就是“先拿12万再说”。后来,在对方的苦苦哀求下,郭刚、李文启等几个人决定“大度”一些,将要价打了个半折。商砼站负责人奉上6万元现金,车辆才被允许临时通行。同时,郭刚等人对进出料场的运输车辆以每吨3元收取“提成款”,广大车主敢怒不敢言。案发后,汝南县检察院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证实仅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的两个月时间,郭刚一伙就收取所谓“提成款”5万多元。
2017年6月17日,汝南县风顺船运公司为履行与G328国道施工项目部的供料合同,购进1100吨石沫,需要在郭庄村东南出口处的码头运上岸,然后再用车辆运往料场。郭刚指使他人将码头至料场的运输道路阻断,要挟船运公司老板张某以低价将石沫先赊欠给他们。张某当然不能同意,他与G328国道项目部签订的3万吨石沫供货合同因此无法履行,船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5.7万元。
罚当其罪
2017年5月,汝南县检察院在对县公安局报送的李文启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审查逮捕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从案件的蛛丝马迹中发现其他涉罪线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扩大侦查范围,一举挖出了以郭刚为首的7人涉黑犯罪团伙。
郭刚一伙7人落网后,拒不承认自己的非法行为与黑社会性质有关,分别请了律师代为辩护。
法庭上,对于郭刚、李文启及其辩护人所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某、胡某、乔某、刘某、翟某及其辩护人称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和辩护意见,汝南县检察院公诉意见认为,7名被告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和设立微信群等方式形成了结构稳定且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采用违法或犯罪的手段妨碍社会管理、破坏生产秩序,其表现完全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7名被告人应当按其在该组织中所起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出,就组织特征来说,郭刚团伙分工明确,制定有内部纪律,成员共同签订了协议,建立了微信群,组织特征明显。就经济特征来说,该组织在成员稳定后约定每人出资5万元。尽管组织成员声称筹钱是为合法经营准备资金,但其采用挖断道路方式逼迫被害人缴纳钱款,并没有动用集资钱款,而且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谋取的钱财,除日常开支外还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特征。就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来说,该组织打着维权旗号聚众围堵政府机关,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设置道路通行限高杆、挖断公路、阻碍政府修建道路,致使一家企业被迫迁出,两家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秩序,危害性无需赘言。
2018年元旦前夕,汝南县法院作出判决,以郭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李文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乔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审理,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个在宿鸭湖一带横行一时、称霸一方的涉黑犯罪团伙烟消云散。
日前,河南省汝南县检察院检察长魏道军收到一封来自省第三监狱的信件。打开一看,是郭刚服刑一段时间后给检察机关写来的感谢信。在信中,郭刚感谢汝南县检察院在他滑向犯罪深渊的道路上及时拉住了他,让他这个法盲有了悔过自新的机会。
案后说法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魏道军
这起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驻马店市九县三区首例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涉黑案件,为今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累了经验,对检察机关深耕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该案郭刚一伙人的所作所为,显现出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广大农村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让依法治国、依法治村理念深入人心;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扫黑除恶同信访问题化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营造全党动员、全民知晓、全社会参与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持深挖细查,确保取得“打一伙、保一片,铲一批、稳一方”的社会效果,通过打出来的声威增强群众的信心,消除其顾虑,促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检举黑恶势力;要在办理涉黑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定的证据规则,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确保涉黑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营造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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