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远
淮安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
为你辩护网检察官专栏作家
来源:为你辩护网独家稿件
正文
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深化,一批涉恶涉黑案件相继进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甄别日趋重要。
如何区分两者,在规范层面很难找到可操作性的量化标准。这里仅以审查的一、两则案例,作为蓝本,予以剖析。
案 例 一
被告人聂某某于2011年下半年刑满释放后,为收敛钱财,其以曾因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入狱而拥有的恶名,先后纠集吴某(另案处理)、葛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乔某、张某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到赌场为其赌博助威。
2014年4月,被告人聂某某带领被告人夏某等人通过殴打施工方人员夺得绿化土方工程。被告人夏某、徐某二人见被告人聂某某势力大,先后主动投奔聂某某。
2014年左右,被告人聂某某带领吴某、被告人乔某、毛某某等人先后在某鱼塘边等地开设赌场,并向赌客高利放贷。为顺利收贷,被告人聂某某指使其他被告人采用跟踪、拦截、恐吓等方式,逼迫借款人还款。
被告人毛某某、乔某某、徐某等人逐渐带领其他人投奔聂某某,形成了以聂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吴某和被告人乔某、毛某某、夏某某、徐某、张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于某、王某、孙某某、史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聂某某对组织成员要求严格,不准他们吸毒、赌博,在组织成员做不好事情的时候会予以训斥,葛某某、尚某二人先后因吸毒、做事不力被聂元元清除出组织。
为提升自己的名气与地位,被告人聂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先后谋取了某区某镇某村副主任、主任一职,借机渗透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该组织通过赌博、抢夺他人土方工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将部分非法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以某某饭店的一间办公室为据点,私藏枪支、砍刀、钢叉等作案工具,在某某区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暴力讨债、帮人撑场架势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经济纠纷,逞强争霸,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另,该组织还涉及十余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直至2017年持枪故意伤害等案件)
上述案件是本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该罪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认为认定该组织应定性为恶势力将其评价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妥。
案 例 二
2016年6、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孙某、张某某等人作为成员,多次在甲区和乙县实施软暴力讨债、打砸、持械恐吓、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段某某作为该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统一为成员购置砍刀,匕首,安排食宿,通过发放高利贷、软暴力讨债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涉及寻衅滋事犯罪九起、聚众斗殴犯罪一起)
案例一我们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案例二我们以恶势力犯罪提起公诉。
这里自然引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之间的区别。如何甄别二者是准确定性,正确适用刑法的重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个法律概念。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了修正。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结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从以往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我们只要对照这四个特征,较为容易判断是否系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恶势力
严格讲,恶势力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关于对“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和处理,“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两高两部的《指导意见》中也对恶势力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申,同时也明确提出黑社会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鉴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
恶势力犯罪也有“组织性”、“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特征,因此如何准确甄别两者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甄别要点
1.组织性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各行为人地位固定、组织架构严密。我们对照《刑事审判参考》(107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专辑刊载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会形成稳定的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人员也相对稳定。正是因为存在稳定的领导核心层,才可能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着较长的存续时间,也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参加者。
在案例一中,聂某某通过长期运作,形成了以聂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吴某、乔某等稳定的积极参加者。也正是存在这一稳定的组织架构,才使得这一组织可以持续实施渗透基层政权、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而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易言之,相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恶势力的组织结构中虽然有固定的核心者,但缺乏必要的组织参加者;或者说虽然积极参加者有之,但人员并非固定。
2.行为特征上的差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行为特征和恶势力的行为特征有着高度重合的特点,但并非不能瞅见端倪。从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来看,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始终伴随。在以暴力为后盾的犯罪中,更多是通过有组织暴力活动,确定组织在一定领域、地区的控制性,树立组织在一定领域内的威望。或者通过有组织犯罪,为组织提供经济支撑。在案例一中,聂某某通过寻衅滋事等行为承揽土方工程,通过暴力手段垄断赌场经济。这都是其行为特征上的表现。
而恶势力的行为特征中也有暴力犯罪部分,比如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甚至还可能包括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抢夺、抢劫等。
相对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比较多样,包括暴力和非暴力,而恶势力较为低端一些。当然这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区别。我们对比案例二,就可以看出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主要目的就是逞强斗狠。
3.危害性特征方面的差异。既然是有组织性犯罪,当然对社会有危害性。从指导意见的规定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经济基础,人数众多,犯罪手段多样,其危害性较大,特别是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的犯罪手段相对简单,其主观目的具有争强斗狠的特点,往往不强调非法控制,其影响也是小范围的圈子内。在案例二中,段某某多次寻衅滋事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一方。
4.经济特征之有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组织、发展过程中通过各种非法、合法地形式获得经济利益。往往所获得经济利益继续用于组织的发展比如购置作案工具,比如汽车、砍刀,或者用于再投资,扩大组织影响。
恶势力的经济特征不甚明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获取经济利益必然就是经济特征。恶势力通过犯罪获得经济利益往往被其挥霍。
如前所言,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随着时间的持续,领导层的固定,恶势力势必会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法作为一门人文科学,自然缺乏自然科学的精准性,也正是这一模糊状态,给准确定性带来了困惑,更要求司法者具备更多的智慧。这也正是刑法的魅力所在。如果套用一句俗语,两者的界限应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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