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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打击涉兴奋剂犯罪提供刑法依据——体育法学专家谈“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新罪名确定

2021-07-09 15:52:01   8037次查看

转载自:尚权刑辩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并非所有兴奋剂违规行为都构成犯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不是使用兴奋剂罪,其主要针对的是“运动员背后的黑手”,规制助推性、教唆性兴奋剂违法行为。妨害兴奋剂管理入刑,并确定新罪名,将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兴奋剂犯罪提供刑法依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涉及的罪行,定名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该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就新罪名的确定以及其对反兴奋剂工作的影响,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首都体育学院教授、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庭仲裁员韩勇等体育法学专家。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使用兴奋剂罪

“此罪名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不是使用兴奋剂罪。”2月27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新罪名确立后,刘岩特地给媒体发送一条这样的微信提示。

刘岩解释说,舆论界近来经常提及的兴奋剂入刑,实质上是指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被列入刑法条款。

对此,韩勇表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制的并非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一般由体育组织利用行业规则进行管理,国家法律并不直接介入。

刘岩提示记者,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并非所有兴奋剂违规行为都构成犯罪。另外,哪些比赛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以及此类比赛的预选赛或资格赛是否也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还有待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铲除“运动员背后的黑手”

“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以及兴奋剂使用的隐蔽性,反兴奋剂的斗争将是长期、艰巨和复杂的。”韩勇说。

据韩勇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我国已经开始了以刑事手段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惩处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和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活动,坚决打击运动员背后的违法主体,遏制兴奋剂向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全民健身等领域蔓延。但是,司法解释只能在现有刑法罪名的基础上进行。

韩勇解释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针对的是“运动员背后的黑手”,即助推性、教唆性兴奋剂违法行为,适用的主体主要是教练员、队医及其他相关人员,其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

韩勇说,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签署和加入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承诺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则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反兴奋剂纳入国家法范畴,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反兴奋剂规则》等均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韩勇认为,在反兴奋剂斗争中,仅仅依靠行政处罚、行业自律具有局限性。以禁赛等纪律处罚手段规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是有效的,失去参赛机会对运动员是极大的惩罚。对于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体育组织的处罚无法产生真正的震慑力。国际奥委会曾经表示,未来反兴奋剂斗争焦点之一是鼓励政府更为有效地打击违规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韩勇说,该《条例》的这一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一直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对于妨害兴奋剂管理入刑并确定新罪名,韩勇兴奋地告诉记者,这将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兴奋剂的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据。同时,也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鲜明立场,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刘岩认同韩勇的观点。他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与实施,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这意味着我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了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为严厉打击妨害兴奋剂管理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中国树立“依法治体”、依法治国形象的重要举措。

韩勇表示,刑法是反兴奋剂的最后手段。反兴奋剂工作仍然要加强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教育,使运动员意识到兴奋剂滥用的危害,从而能够主动抵御兴奋剂的侵蚀。目前,食品、营养品、药品环境存在缺陷,误服误用导致兴奋剂检测阳性的案例并不鲜见。一方面要对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及相关人员加强教育,避免误服误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营养品、药品环境。

刘岩认为,体育法学学术组织及其会员应当在反兴奋剂领域多做工作,特别是在法律法规宣传,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教育,反兴奋剂法律与规制研究,纪律处罚及其听证,体育仲裁等方面做出更多贡献。

来源: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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