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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错案应当建立异地审查机制

2021-07-22 16:55:46   3654次查看

转载自:尚权刑辩

“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774件,山东等法院依法纠正张志超等重大冤错案件。”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了“张志超案”。记者注意到,这是2014年以来,最高法工作报告连续7年提及典型冤错个案并反思,同时也强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顾永忠表示,集中规模、成批量地纠正冤假错案,是十八大以来开始的,对此要点赞。同时,他表示,纠正冤错案件仍有难度,其中审判监督程序在设计上不够完善。“案件再审一般是由原办案机关包括法院或检察院启动,也就是说,谁办的案,自己复查、自己启动。”他建议,应当建立异地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的机制。

记者:两高报告中连续7年写入冤错案,这有什么含义呢?

顾永忠:其实,纠正冤错案不能说是最近这些年才有的,2000年前后,已经发现纠正冤假错案,比如云南的杜培武案件、湖北的佘祥林案件、河南的赵作海案件,都是十几年前发现和纠正的,在社会上影响很大。但是集中规模、成批量地纠正冤假错案,是十八大以来开始的,对此我们要点赞。

记者:在你看来,纠正冤错案是否顺利,有什么难度?

顾永忠:纠正冤假错案难度还是很大的。首先是认识观念上的问题,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来纠错,哪怕案件不是他自己办的,但是是他所在机关以前办的,内心可能会有消极抵触情绪。

他们也往往会强调一个客观原因,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执法标准、司法标准衡量10年前、20年前办理的案件。

我认为,这里面有一个问题确实需要澄清,不能简单地说只要有冤错案件发生,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司法责任、法律责任。确实在过去不健全、不完善的执法、司法标准下,有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按这个标准办了案,经过十几年以后发现办错了,是不是不加区别、一律要他们承担错案责任?

过去司法责任制并不明确,司法责任很分散,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定罪,经历的环节非常多,相互的制约比较少,甚至更强调配合。就算现在纠正了错案,涉及这么多的部门、这么多的环节、这么多的人,不加区别、一律追究他们的责任,恐怕确实行不通。

所以要减少纠正冤错案件的阻力,有一个问题要解决,对于过去发生的冤错案件,一定要区别情况,不能一律追究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

第二点,就是纠正冤错案件的重要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说再审程序,在程序设计上是有一定问题的。案件再审复查一般是由原办案机关包括法院或检察院启动,也就是说,谁办的案,自己复查、自己启动。

说实话,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很难。比如聂树斌案,他的家人申诉了多年,河北司法机关多次驳回了申诉,认为这个案件没有错。这个案件最终能够得以纠正,就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发现了确有问题之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了再审程序,才把这个案件纠正。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最高法院没有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这个案件,还是由河北的相关机关来复查,很有可能到现在还纠正不了。所以审判监督程序有必要做一些修改,应当建立异地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的机制。

此外,目前复查过程中主要是书面审查,缺少当面听取意见或者公开方式听取意见的机制和程序。应当建立申诉案件复查的听证程序。聂树斌案件在山东省高院复查期间,就召开了向社会公开的听证会,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非常好。

对申诉案件建立公开透明的复查机制,不仅有助于发现冤错案件,而且如果不是冤错案件,通过公开听证,也能让当事人知道他的案件到底是不是错了、为什么不纠正、为什么被驳回,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息诉罢访的效果。

来源:新京报

作者: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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