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尚权刑辩
阅卷能力是辩护律师重要的基本功之一。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司法机关给律师阅卷提供了便利,但阅卷的效果如何,则在于律师自己的阅卷能力。笔者认为,为了提高效率、收获效果,律师阅卷需要在“分”字上下功夫。在全面占有卷宗的基础上,要针对具体案情,采用多种方法阅卷,对证据材料分门别类,以获取有效信息,形成科学的辩护思路。
去粗取精法:“分”关联证据与无关证据。去粗取精,意指除去杂质,留取精华,强调对已有材料进行筛选。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有意识地进行区分,而不能盲目地阅读。在得到卷宗材料之后,要根据指控的事实,去除案卷当中与指控事实无关的内容,只关注其中有效部分。对于不相关的证据材料,浏览一下即可,没必要深究。实践中,有三种类型的案件,律师可以有选择性地阅卷,区分出关联证据与无关证据,重点关注关联证据,避免做无用功。
侦查方向发生转变的案件。有些情况下,侦查机关针对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进行侦查,调取了大量证据材料,形成了卷宗,但最终涉嫌的罪名不成立。然而,在侦查此罪的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涉嫌其他犯罪,转而以其他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据此起诉了侦查方向转变后查明的犯罪事实。对于这些案件,侦控机关仍然会把全部卷宗材料移送法院。律师对于与指控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简单略过,重点查阅与指控罪名相关的证据材料。侦查方向发生转变或者说前期侦查方向不准的案件大量存在,常见的情形包括:侦查某人诈骗犯罪,后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名起诉;侦查某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后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起诉;等等。
检察机关删减事实的案件。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缩小犯罪圈的过程。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会按照证据规则和刑法原理进行梳理、筛选。其中有些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有些事实虽然成立,但不构成犯罪,或者已过追诉时效,检察机关就会对此部分不予起诉,而只起诉其中有证据支持且构成犯罪的部分。而对于不起诉的部分,检察机关仍然会附卷宗移送法院。律师在审判阶段得到卷宗材料后,首先可以通过比较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找出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部分。对于检察机关未指控部分的证据材料,律师无需关注。
多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有些共同犯罪案件,多名被告人在多起事实中存在交叉,但部分被告人只参与了其中部分犯罪事实。有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整体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而有的被告人只对其中部分负责。辩护人只需要关注自己的当事人被指控的内容,对于其他人的其他事实无需投入精力。对于与被告人无关的其他人的其他犯罪事实证据,同案人员的累犯、立功等证据,作为辩护人可以不予关注。
去伪存真法:“分”合格证据与虚假证据。证据之“伪”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内容不真实,即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被害人所做虚假陈述,价格认证的结论明显高于真实价格等;二是取证不合法,包括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过程不合法、取证形式不合法等。与之相对应,证据之“真”包括了两个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即内容真实、取证合法。在阅卷时,对于“真”证据,律师主要关注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于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要重点记录,如果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出示,或者出示不完整,辩护人需要重点提示法庭注意。在庭审中无需对“真”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对于非法证据,即使内容真实,也属于需要去除的“伪”证据。所以,通过阅卷发现非法证据线索的,可以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内容虚假不真实的或者存在疑点的证据,尤其是在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要重点记录予以研判。对于庭前未能解决的证据问题,在庭审时重点发力,发表针对性质证意见,必要时通过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方式增强庭审质证的力度。
在阅卷中辨别证据的真伪,一是要关注同一份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内容的同一性,寻找其中自相矛盾的地方;二是关注证据之间的同一性,把证据作为互相证伪的工具;三是寻找证据形式上的非法性,把取证的具体情况与取证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对照检查;四是通过会见、走访等方式获取证据非法的线索。
抓大放小法:“分”核心证据与边缘证据。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区分主次,对证据要抓大放小,对不同的证据以及证据中的不同内容,作出主次区分,把握重点。
一是要把握大的方向,不纠缠于小节。对于同一份证据,要把握该证据证明的核心事实是什么,这也是司法人员将会用以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容,这在言词证据中较为突出,对于同一份言词证据的内容,主要看其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细节,或同一人所提供言词证据,只要核心内容一致,对于细节问题上的差异不必过于纠结。当然,如果细节影响到核心事实的真实性,则需要引起辩护人的重视。
二是要关注争议事实,兼顾公认事实。在一个案件中,与被告人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并非全部同等重要。辩护人要善于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抓住其中的核心问题予以关注,尤其是在做证据摘抄或者阅卷笔录的时候。如强奸案,有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有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对于前者,关注的重点在于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中关于进展程度的描述,以及有关的身体检查、鉴定意见等。对于后者,关注的重点在于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中关于进展过程的描述,以及现场环境、双方关系等内容。
求同存异法:“分”印证证据与冲突证据。求同,即找到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标准之一就在于是否形成了证据印证关系,即是否有两份以上具有关联的证据指向同一个事实。律师阅卷时,要在不同的证据中找到共同点,即找到不同证据的交集,把证据之间能够证明的共同事实确认下来,得不到两份以上证据共同印证的部分不予确认。
存异,即找到证据之间的差异。办理刑事案件,在求同的同时,还要关注是否有反向的证据来否认一个事实,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证据中的矛盾点,并将矛盾点作为推翻控方证据体系的武器。
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类型把握求同存异的对象和重点。对于直接侵害被害人的案件,重点在于比较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中的“同”与“异”,在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要比较各被告人供述的“同”与“异”。在阅卷的过程中,分清“同”与“异”,对于相同的能够印证且不存在合理怀疑的内容,无需过多的准备。对于不能印证的内容,尤其是相互矛盾的内容,需要特别重视。
阅卷过程中,能否熟练运用四“分”法,取决于三种要素:一是质疑态度,律师要对自己的立场有准确的定位,以挑剔乃至挑衅的眼光阅卷。二是专业水平,要在法律规范与法学原理的指导下阅卷,目光往返于卷宗与规范之间。三是敏感意识,能够准确把握卷宗反映的问题,及时捕捉有效信息并加以利用。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臧德胜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顾问,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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