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京都律师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京都刑辩八杰”这十年》系列报道之九
文 :梁雅丽
饱经磨难但充满希望的2020年已经挥手与我们告别。这一年,我不断反复思考从业二十七载,刑辩律师身份带给自己些什么?我又给这个世界带来了什么?
时值岁末,重新梳理过去的十年。忆起温暖过我的那些人那些事,略感欣慰。
意外之电
2020年1月21日,我清楚地记得那是农历腊月二十七,刚刚抵达南京机场的我见到了前来接我的先生,半个月没见面的他给了我大大的一个拥抱。先生轻轻对我说,他出门前一家子人都在忙活着午饭,就等我到家。
两小时后,我们终于抵达小区。进家门前,我的手机响了,一个熟悉的电话闪烁在手机屏幕上。
“喂?李先生,有什么事吗?”
电话那头的是我最近一个案子的被代理人,一家民营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事实上,我前两天刚与其告别,打算年后再继续这个案子。
这是一起矿难事故中民营矿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2019年年初,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有色金属矿发生了井下交通事故,造成了2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发生事故的矿区交给一南方施工单位承包,承包方负责购买运输矿工下井的车辆。并且对于车辆的安全问题,双方均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担责。
但对于2019年年初的这起特大安全事故,最后实际上做了扩大范围的追责。不仅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承包方担责,发包方单位也被纳入追责主体,甚至连它的母公司,也即李先生的上市公司也被牵连。
按照刑事法律关系来讲,上市公司的高管没有参与实际的现场作业及生产经营、指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但从行政责任上来看,他们有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包括安全制度的落实、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的监督等事项的注意,确实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待考察再做认定。
在做了具体情况了解后,我发现,这家上市公司作为出资单位,还真没偷懒。几乎月月都在做安全监督检查,甚至是国内第一批使用视频记录仪在井下进行安全监督的民营企业。
承办该案,我的关注点不仅仅在于上市公司高管的罪与非罪问题,还考虑到,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等高管一旦涉及刑责,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也必然会影响到股票的价值,股票下跌后当地的经济都会受到重大影响。这种连锁反应才是最致命的!
基于这些点,我开始思考,首先一定要保住这些高管的“自由”问题,保住自由即是保住企业。
这也是接到李先生电话时,我心里咯噔一下的原由。按照先前沟通,如果不是检察院那边有什么大动作,他是不会突然来电的。
果不其然,就在当天上午,李先生接到当地检察机关的通知,让他立即来院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你说了你的律师在外地了吗?”通话时我很奇怪,的确,这一切似乎发生的太突然了。
“说了!可对方说:没事,他们有值班律师,你不在也不影响……”
……
“梁律师,你还在吗?”
“我在。”
“那依你看……我该怎么办……”
我听出了李先生试探的语气,明白他很想我在场,但是时至春节,不好意思开口。
“你等着我,我来想办法!”我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挂了电话,还没等我先生说什么,我抱歉地说:“我的被代理人现在需要我,恐怕我们现在要折回机场了……”
感动之举
从扬州开往南京机场的路上,高速路上已积起浮雪。我转头看向窗外,天不知什么时起变得灰蒙蒙的。赶飞机的时候遇上下雪天可不是什么好事,还是别开太快了。但没等我开口,我先生发了声。
“你就放心去做你的事吧,不差这几天。李先生这么有担当的企业家,不能让人家过不好年。别着急,慢慢跟检察院那边沟通。我们等你就是了……”
听到他的理解,说实在,我当时很欣慰感动。其实打从最开始了解到,矿难发生后李先生所在母公司主动代为筹集垫付各类赔偿款和伤者后续治疗费4000余万元时,我就生起钦佩之情,下决心一定要竭尽全力。
路上,我查了航班。因为担心李先生那边的状态,我选择了最近一班飞锡林浩特的航班。不过因为不能直飞,我需要到北京转机。
从南京抵达北京已是凌晨一点,我拖着我的登机箱缓缓走在北京T3航站楼中。很奇怪,一眼望去,候机楼里寥寥数人。虽然是凌晨,但是相比往年春运,未免也太冷清了吧。
登机口旁刚坐下,先生的电话打了过来:“候机了是吗?还顺利吧……我在你箱子侧面塞了几个口罩,你记得戴上……不是瞎操心,新闻不是说了吗……”
我与先生你一言、我一语,时间好像不那么难熬了。
挂了电话,我看了一眼时间,凌晨两点二十。飞往锡林浩特的航班是早上六点,还是眯一会儿吧。可是一闭眼,案件细节又浮现眼前。不知明天等待我的会是怎样的结果……
经过一番折腾,上午八点,我终于和李先生等人碰到了一起。
“梁律师,我真没想到,您会真的过来……感谢感谢!”“节前打扰,我们本没指望你能出现。但你的到来,等于给我们四个涉案高管吃下了定心丸,不管结局怎样,我们总算有了主心骨了。”
虽然李先生跟我说他不紧张,已经看开了,但从他布满血丝的双眼中,我知道,他肯定也经历了一个难熬的夜晚。
时间紧张,从锡林浩特到下面的旗还有几个小时的车程。话不多说,我们一行五人转乘汽车,继续行程。
岁至年末,车外零下二十多摄氏度的低温,与之同样低气压的还有车内的气氛。李先生首先打破死寂:
“梁律师,实话跟你说,我都做好了准备。再怎么说,有二十多条鲜活生命折在井下,对于他们和他们的一家老小,再怎么处罚我们,我也认。但你也知道,现在咱们公司正面临重组,我只期望宽限我们一段时间,等我们把公司的事处理好。之后啥结果,我都能接受……”
听到这个“实底”,我一点也不意外。凭这几个月的交流沟通,基本已经了解到李先生的脾性和人品。刚介入该案时,我就听说所有的伤者和死者家属均已获得了超额赔偿,这是以往办案很少见的。
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不仅可能涉及大量的职工生存问题,也可能涉及大量被害人赔付问题,因此,不仅要恢复法秩序,更要恢复社会的稳定秩序,也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需要兼顾。
虽然在我看来,此案涉案企业并非是民事赔偿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大局出发,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企业主动代为垫付各类赔偿款和伤者后续治疗费4000余万元,我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处各被告人。
但让我意想不到的、更感动的是,路上李先生提出了他的一个设想:“我听说有的工人家里只剩下娃娃和老人,他们今后生活的保障我都想好了,也打听好了。不管最后结局如何,企业都会拿出1000万元,成立一个专项救助单一资金信托。期限设定二十年,为遇难者和伤残人员家属提供工作、生活、子女学习等多方面的资金支持。”
能有这样细心周到的考虑,我当然举双手赞成!
肺腑之言
不到半个月的时间,我再一次来到同一个地方。还是同一间会议室,我们开始了与检察机关的“对话”和“博弈”。
见到我的到来,承办检察官很是意外。起初,他还是用前一天和李先生对话时的话术及态度与我解释。越是紧急急躁的时刻愈要冷静,我缓缓但坚定地再一次跟他们阐明了我的观点:“不是说要保护民营企业家,而是强调要保护民营经济!”
我拿出前期所准备的律师意见及专家论证材料,再次跟他们重申我的被代理人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被扩大追究,为民营企业考虑、为企业四千多名员工及他们的家庭考虑、更是为四万多股民切身利益考虑,至少先保住他们的自由,且不说法院还没有最终判定是否有罪。”
……
窗外飘着雪花,不过室内的人们可没有欣赏雪景的心情。经过半天的交涉沟通,我们意识到了,检方叫我的当事人来签字已经板上钉钉的事。
“不管我的当事人最后决定如何,我认为你们还是应该把签或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后果都给他们详细的解释清楚……”我用不卑不亢的语调,提出诚恳的建议。
最后,李先生经过反复思量,为了公司重组工作能顺利推进,为了给全体股民有个好的交代,他们还是决定在具结书上签了字。从专业角度出发,我认为,虽然具结书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实刑,但法院最后怎么认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做出什么样的刑罚,尚是个未知数,情况还有转机。
离开检察院,我们几人紧接着前往当地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从法院开往机场的路上,车内又陷入了沉默。分别时,李先生拍拍我的肩膀,反倒安慰我起来:“梁律师,一切都等节后再说。先祝你和你的家人新春快乐,阖家安康!”
候机时,说实话,一种无助感悄悄钻进我的心头。前期工作,我自认为做得已经很充分了。对于这种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案件,辩护的突破口通常要结合该行业的专业知识,如矿难中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涉案企业的安全体系如何准确评价、上级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监管义务、信赖原则如何适用等等。为了这个案子,我特意请了五名国内顶尖级刑法学专家、三名矿业专家进行专家认定。
民营企业通常具有人合性,企业家个人的命运往往决定了整个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又直接映射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种互相影响、“人企合一”的状态意味着,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确实具有复杂性。因为对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的辩护必须更为全面地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二维关系,而不能再只是追求单一的辩护目标。
在民营企业家涉及的刑事案件中,人身自由的诉求,往往比实现公正的诉求更具有紧迫性,这由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角色特殊性所决定。民营企业家一旦涉及刑事案件,被采取羁押措施,直接决定企业生产经营能否继续进行,随之而来还有职工的就业生存、国家税收缴纳、银行贷款的偿还等诸多问题。因此,企业家获得自由的紧迫性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
幸运的是,在后续与检察机关沟通阶段和法庭庭审阶段我们都没放弃:积极争取了下调刑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并结合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指引,最后成功地实现两名当事人一免一缓的结果。
虽然从法律定性上分析,我认为应当做无罪辩护。但为了保证前期协商的量刑建议稳步实现,最终通过认罪认罚的方式保留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从而为该企业的高管化解经营危机提供了助力。
跳出个案,矿难案件等经营中的过失犯罪的司法处理,解决的不是人的主观恶性问题,而是警示和善后的问题。通过警示作用,可以使被告人和全社会提高警惕,避免悲剧再次发生;通过善后作用,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出现不良反应。
对于类似案件,我们后续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考虑采取轻刑责、重赔付的思路。即在加强安全警示作用和化解社会冲突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以更加合规高效的生产活动回报社会。
202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民营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通过辩护、合规等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对利益驱动下广泛制裁民营企业的不良的司法执法现象的纠偏方式之一,是律师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积极力量的使命所在。
而这起案子最后也给了我一身的力量。
尽管在别人看来“刑事”与“企业家保护”似乎是两个互不相干的话题,但是企业及企业家,需要这些执念于刑事辩护的法律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坚守。
2020年这一年发生了很多事,有让我感动的,有让我心疼的,有让我无奈的,有让我振奋的。
我知道,2020仅仅是我生命中普通的再普通不过的一年,但通过李先生个案中的“一己之见”,巩固了我保护民营企业的“一心一意”。今后也当“一如既往”勇扛使命担当,愿“一马平川”“一往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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