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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套路深,爆料要谨慎——律师视角围观吴秀波事件

2021-09-03 10:08:15   3510次查看

一早上起来就被吴秀波刷屏了,继逃税、强奸、职务侵占等罪名之后,娱乐圈再一次走在了法制宣传的第一线,给广大吃瓜群众贡献了一个新的名词“敲诈勒索”罪。作为一个对法律比较了解的吃瓜群众,自然要有力出力,给瓜友们整理些背景知识,大家一起做有深度的吃瓜群众。

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会判多久?

法律条文大家自己看,这里强调一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重点不在于敲诈勒索的依据是不是真的,而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向所谓的被害人索要勒索财物的事实。具体到司马老……不……吴秀波老师这事来说,关键点不在于吴老师和陈姑娘之间这些纠葛的真假,而在于陈姑娘是否以此为要挟向吴秀波要钱了,一句话,人家主动给你钱没事,你以此为要挟去要钱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了。

敲诈勒索罪判多重,主要还是取决于数额,按照司法解释,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娱乐圈的消费水平,所谓的经济补偿或者说敲诈数额显然大概率超过这个数字,而且超过的幅度不是一星半点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陈昱霖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为这姑娘的名字跟我一同学实在太像,码字时候容易出戏,我就用陈姑娘代称了。我们现在对陈姑娘这个案子的主要信息来源就是陈姑娘父母的声明和波叔律师的声明。对于上面分析的敲诈勒索罪的争议焦点,陈姑娘一方显然是很清楚的,所以在陈姑娘父母的声明里强调“吴秀波先生及其经纪人、律师要求木木出面澄清所发内容不属实,并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给木木一笔分手费”,你看,是司马老……不对,是吴秀波老师主动要给补偿,而不是木木索要哦。可是这毕竟只是一方说辞,这个案件已经经过了立案,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三道环节,以我的经验,吴秀波一方应该是提供了一定证据的,比如两人间的通话录音等,陈姑娘很可能在电话或者其他通信过程中表达过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甚至还可能涉及到一些具体数字。陈姑娘以为正在谈私了的时候,司马老……不对,吴秀波老师一方或许已经存了刑事报案之心。

综上,我认为陈姑娘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三、吴秀波为什么要走刑事程序?

和之前薛之谦等渣渣不同,司马老……不对,是吴秀波老师为什么不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打民事诉讼而直接走了刑事程序呢? 先说为啥不走民事程序:

1.民事案子可能打不赢。毕竟在一起这么多年,吴秀波自己也拿不准陈姑娘手里有自己多少黑料,非要否认两人的关系,说女方是污蔑,侵犯名誉权,法院未必会支持。

2.民事诉讼时间长,这一过程中陈姑娘可能持续爆料,对吴秀波老师的名誉(如果还有的话)会造成进一步从杀伤。

3.名誉权案件民事判决的公信力一般,即使赢了官司也赢不回名誉。从过往一些明星名誉权诉讼来看,对于恢复名誉的帮助并不大。大部分吃瓜群众的反馈是“他确实做了这个事嘛,只是证据不够,法律上不能定而已”。

那么走刑事程序有啥好处呢?

1.直接限制人身自由,避免进一步爆料。

通俗点讲,刑事案件可以抓人,在看守所里总不能发微博、朋友圈了吧。

2.刑事侦查活动具有保密性,本身可以避免信息进一步传布。

刑事案件一旦立案侦查,相关证据材料都属于涉密信息。除办案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泄露,连辩护律师都需要到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够看到证据材料。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陈小姐的那些爆料很快就在主流媒体销声匿迹了。不是吴秀波出钱撤热搜那么简单,而是吴秀波一方有了一面“涉案信息”大旗,信息封锁得理直气壮。

3.在中国,刑事判决往往被视为对一个人人格的彻底否定,反过来对所谓“被害人”起到一个更好的洗白效果。

在国人的观念里,一个人民事案件败诉可能是被骗了,不说明他是坏人,但是一旦被判刑事犯罪,进了监狱,那他肯定是坏人。反过来,既然他是坏人, 那么他说的话也不可信,他的敌人就是好人。这种观念当然不正确,但不可否认有其现实性。 四、 这事还能私了吗?  

我觉得可能性不大,司马老……不对,吴秀波老师选择了刑事报案,可能就已经存了维(wang)权(si)到(li)底(zheng)的心思。 第一,敲诈勒索罪是个公诉罪名,不是自诉案件。虽然报案人是吴秀波,但是追诉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是否起诉,法院判不判有罪不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

第二,这个案件已经经过了检察院批捕程序,同时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三个多月,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类案件不了了之的可能性也很小。

第三,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本案很可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敲诈勒索案件,不属于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案件。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两点感想 

感想一:这几年娱乐圈这些烂事,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介入的越来越多,感觉是明星撕B从冷兵器时代“咣”一下子进入了“核武器”时代。

感想二:由衷地对吴秀波老师表示敬佩,真正的演员,人戏合一,司马懿没白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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