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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

2021-09-03 11:23:10   7686次查看

转载自:刑事正义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


关于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能不能说话的问题,一种极端的观点认为,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完全不能说话。但还有观点认为,既然要求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出庭,那必然是与书记员的职责有所区别的,不说话怎么协助呢?

关于检察官助理在法庭能不能说话这个问题,之前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一种极端的观点认为,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就完全不能说话,一句话都不能说。但还是有观点认为,既然要求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出庭,那必然是与书记员的职责有所区别的,不说话怎么协助呢?难道只是翻卷么,这个事书记员不是也能干么?

司法责任制持续的推进过程中,目前很多地方的员额趋近枯竭,从员额成长为检察官的周期越来越漫长。原来从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只要两三年时间,很快就能够独立办案。但是现在至少等个五六年,有的十年八年也入不了。

如果就这样让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一句话也不说,这样干坐着十年八年,恐怕也不利于公诉能力的培养。

而且重要的是,这样的话就与书记员没有区别,甚至成了法庭上多余的人。这显然不符合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官贮备人才的定位,只有在干中学,才能够逐渐掌握检察技能。

原来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书记员定位非常清晰,现在检察官助理介入进来,作为检察官的辅助和检察官的后备肯定是与书记员有重大差别的。

根据2015年《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三)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四)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五)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这些职责显然远远超越了书记员的职责,事实上是更为实质的、全面的介入到案件办理当中。应该说检察官助理对检察官的辅助是实质性的,也就是一起办案子,是对案件有实质的理解的,只是没有最后的决定权而已。

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检察官助理在出庭工作的协助和辅助,那显然是翻卷、翻法条、播放ppt所不能涵盖的,因为这些书记员都可以承担。

检察机关助理对出庭的协助作用,一定是一种实质的帮助。

这种协助作用如何体现,其范围限度如何掌握?

2017年《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0条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除《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检察官须亲自承担及检察官权力清单确定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之外的办案职责。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但不得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单独出席案件的法庭审理。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要在案卷材料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全程留痕。”

这个意见好像什么也没说?其实并不是。

这个指导意见明确了协助的基本含义,就是检察官助理单独出庭,也就是不能把这个活全干了,而检察官一点也不干或者根本就不去,那绝对是不行的。

这个意见虽然没有明确说协助出庭到底怎么个协助法,但是它强调一点,检察官助理办案要在案卷材料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全程留痕。

而如果出庭一句话不说,怎么留痕?出庭笔录记载XX助理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但什么都没干,那还去干什么?

这个需要记录的价值,自然体现了检察官助理在法庭履行一些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比如宣读证人证言,出示证据。

我以前开大庭的时候就感觉特别累,嗓子都冒烟了,但是书记员也不能帮你宣读证据。

现在有检察官助理,还是不能宣读?

当然也是被一些观点吓的,被人家在法庭上当众指出来给唬住了。人家说,助理不能说话,我们就没词了,其实也是因为我们自己也不知道助理在法庭上能不能说话。我们自己也犯迷糊。

因为体现司法官的责任制,把助理的职责都含混过去了,搞得好像助理啥都不能干,其实这显然不符合司法责任制的本意。

很多助理也真的被吓住了,好像一说话,真的就是犯错了。

这里边有一个经常被人拿来说事的,有一个裁定,那就是内江中院的一个二审刑事裁定书,这里边提到了助理出庭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有些人就以此作为助理不能在法庭上举证,甚至不能在法庭上说话的证明。

但其实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

判决的主文部分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一审审理中,公诉机关仅派不具有公诉人身份的检察官助理出庭并举证,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这里边被人忽略的是这个“仅”字。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只有助理出庭,检察官根本没来。

只有检察官助理出庭并且举证,这种情况下当然是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

《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中也强调了不能仅有助理单独出庭,因为这就无法解释为协助,因为你都单干了,这个肯定是不行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0条也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显然也再次强调了,检察官助理的协助性地位,这个协助的范围虽然还可以讨论,但是至少是有范围的,是不能完全代替检察官。

基于这个原因,内江中院的裁定书才认定“公诉机关仅派不具有公诉人身份的检察官助理出庭并举证,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

不是说检察官助理不能出庭,不能举证,而是说不能“仅”派检察官助理出庭并举证。这个问题出在“仅”上,而不是出在检察官助理举证或者出庭上面。

目前还没有一份判决或裁定,说检察官助理协助公诉人举证或出庭,而认定程序违法。

只有“仅”派助理出庭并举证是违法的,也就是协助出庭并举证并不违法。

相反,协助出庭并举证正是检察官助理协助的职责所在,否则在法庭上干嘛呢,记录也不用他。

那些忽视“仅”字,将助理单独出庭并举证的违法问题,篡改成只要出庭就违法,只要举证就违法,这显然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当然这个事与检察官助理职责含混也有一定的关系,同时也与我们自身的不自信有关系。

别人只有一点指责,我们就会害怕,也不分析,也不区分。到底哪些是真的有问题,哪些是没问题的,干脆都不要说了,助理一句话不说可以了吧?

助理一句话不说不可以,这不仅不符合司法责任制的规定,也是对助理成长的不负责任。

助理只是不能单独出庭,但并不是不能说话。

当然即使有检察官出庭,也不能仅仅陪庭,自己一句话不说,让助理全说了。关键的话,还是要检察官来说,但是协助性的话完全可以助理说。

比如宣读证据,比如简单的讯问、询问,甚至对证据的解释、说明,对辩护人的简单回应,都可以由助理来完成。

当然最核心的意见,应该由检察官来发表,助理只是补充。

这个意思就是助理可以充分发挥作用,但是检察官不能当个摆设,还是要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就像主刀大夫,关键那一刀肯定要自己来,但是不可能一台手术样样全都自己来。当然了,手术主要是通过行为上的协助,而不是通过说话来协助。

但在法庭上,没有那么多行为协助,主要是靠语言来协助,在法庭上不说话怎么协助?

在法庭上不让助理说话,就几乎等于没有协助,就等于不允许协助,就等于剪掉臂膀,让公诉人陷于孤军奋战的境地,这显然是极为不利的。

当然检察官助理出庭如何协助,范围、方式如何把握,应该有一个规范出来,这样也更容易操作,同时可以避免外界的质疑,更是给检察官助理吃一个定心丸,也是对于这支检察官后备力量负责的体现。正因此,检察官助理协助出庭的行为规范是十分有必要出台的。

但是,至少我们可以明确一点,检察官助理是可以说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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