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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庭审上称自己是“受害人”、“善良胆小”,说明了两个问题

2021-09-13 15:37:42   3267次查看

转自:烟语法明

作者:烟语法


四个城市、六个家庭、七条人命、二十年不断更换居住地和化名作案、逃亡的劳荣枝,被人称为“女魔头”,还曾引来其亲属的不满。魔头,汉语的解释是,神话中指妖魔鬼怪的首领,或部分邪众的头目,亦指强大的反派,在现代一些作品中指危险人物。能被称为魔头的,或是武力实力超群,或是内心强大诡计多端,只是用错了方向,站在了人性和正义的对立面。

9月9日上午,南昌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反其他被告人的表现,法庭上,劳荣枝语气和蔼,展示着其理解的“知性美”,发言必称“公诉人,你好”.....用媒体的总结是,展现了出顽强的求生欲。“20年暗无天日的生活我一直不敢面对,我非常害怕。我带着毕业证去找工作,他不让,让我去坐台。我真的没有杀人的故意,我也是受害者,长期承受身体、心理上的折磨。”,我“也是一名被害人”,“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我很善良,我连鸡、鸭都没有杀过。”,最后的法庭陈述,更是说出了“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的法律谚语。

如果不是看过其罪行(《被判死刑后,劳荣枝痛哭连说不服,7个细节厘清案情关键→》、《检察官披露劳荣枝案关键证据细节:曾在灭门案后提议放火烧屋》),是不是真的会怀疑这样的人,会真的跟亲眼见证过、实施过夺取七条人命的“魔头”联系起来?是不是让人惊叹,世界上还有如此强大内心、价值扭曲的,这不是魔头是什么?

1996年6月、7月,劳荣枝诱骗受害人熊某至出租屋,法子英将熊某勒死并分尸。当晚二人前往熊某家,由法子英对熊某的妻子进行人身控制,劳荣枝在房间里抢劫财物。其间,法子英残忍地将熊某妻子和其3岁女儿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离了南昌市。

这是第一次作案,见证过法子英将熊某勒死并分尸的劳荣枝,如果真如其所言的“善良胆小”的话,会选择了与法子英共同前往熊某家,再次见证法子英杀人,自己在房间里抢劫财物吗?连三岁孩子都不放过、不阻止,这是哪门子“知性美”、“好人”?

这还仅是第一桩,之后还有1997年9月温州市的抢劫杀害梁某,劳荣枝对受害人梁某实施捆绑,还编造租房假话骗刘某进入案发现场,捆绑刘某,并事后取款。1998年的常州市,被害人刘某被劳荣枝骗到了出租屋,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1999年6月,.....时间跨度这么久的多次作案,多么的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何来什么“受害者”、无知少女被“胁迫”?

人家就是这么振振有词、娓娓道来,仿佛这些血案是讲述发生过在电影里的故事一样,亲自参与实施国却像看别人表演自己是那么的无辜,亲眼看着法子英将其骗来的人一次次抢劫绑架谋财杀害自己帮着绑腿绑脚取钱挥霍,却辩称不知道将被害人骗进法子英埋伏的出租屋内后果是什么,当着检察官、法官及旁听人员,面对着公开录播的庭审视频、媒体记者,讲出这根本经不起推敲的“无辜”理由,真的以为可以满山过海、逃脱制裁吗?除了让人惊叹思维奇特、内心强大、价值扭曲之外,也再次验证了那句:最不可相信的就是人的语言。

作为法律人,离不开与人的陈述打交道,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深的法律人都会告诫新人,不要过多相信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哪怕是他(她)亲口讲述自己的遭遇和齐天的悲惨冤屈。即使对一心帮助自己打官司的律师,很多当事人也是抱着工具利用的心理,不一定说真话。趋利避害、避重就轻、逃离惩处,是人的正常心理,实事求是、处于公心、敢作敢为,通常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的。

有律师曾经感言,要不是看了公安卷宗中的本人交代和被害人指认,还真的会相信,看守所会见时被告人起咒发誓的说法,他真的没有到过犯罪现场呢!劳荣枝的庭审表现,再次警醒了我们,不管对于什么人,要轻信其言,重观其行,善于知道不同的意见,不可偏听偏信,只有具有相互印证的信息才可以采信。

其二,司法的权威来自公开公信,对于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再完美的狡辩也仅是狡辩而已,只要足够的公开案情,社会大众最终会有是非观点的判断。

劳荣枝被抓获及至一审庭审之后,网上也出现了其亲属抵制媒体给予其“魔头”定性,不相信其参与实施犯罪,辩护律师被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取代进而怀疑司法审判不公开的声音。此次的一审宣判,法院放出了劳荣枝众多的为自己辩解,包括其听闻死刑判决后当场痛哭,摘下口罩,连说两句“我不服”的视频。然而,随着检察官披露了众多的作案细节,网上再无为劳荣枝辩解的声音。

在基本的常识面前,再完美的狡辩也只是狡辩而已。尽管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否认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否认检察机关故意杀人的指控,但没有亲手杀人不代表就是没有参与杀人,没有亲手实施加害行为未必就不是主犯,不明白法律规定不是可以逃离法律制裁的理由,再完美的辩驳和举止表现,也掩盖不了基本的案件事实和基本的推理判断。

“1999年,当知道法子英杀了陆中明后,我内心的恐惧到了极点,我害怕坐牢,没有勇气自首。归案后,我的内心得到了救赎。在逃亡期间,我常去教堂做礼拜。2005年,我的父亲去世,我没能见到最后一面,今年我的母亲也已经80岁了,我一天都没能尽孝。”罪行已经犯下,这样的辩白,是多么的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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