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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公司容易触犯哪些罪名?

2021-09-16 11:18:47   4464次查看

转自:一线刑辩

来源:新型经济犯罪辩护  作者:卢捷培


网络游戏的提供主体,即网络游戏公司,在开发和运营网络游戏时,必须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所提供的游戏内容,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如果不合规经营网络游戏公司,会涉嫌什么罪名呢?

一、涉嫌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形式多样,依托游戏型网络赌博就是其中一种,此种类型的网络赌博也是网络游戏公司最容易触及的雷区。

依托游戏型的网络赌博,也就是在游戏中加入了赌博环节,即玩家使用人民币充值,购买游戏币,在具有射幸性质的游戏中赢钱(赚取游戏币)后,可以将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离场,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自由兑换,将游戏行为变成了一种赌博行为,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如(2017)浙0103刑初79号案例,该案中,法院认定:“万某公司在经营期间先后开发并推出皇后游戏网站以及贝贝游戏手机版,供玩家在游戏平台上购买游戏币(100元人民币可购得100万游戏币)后作为筹码与其他玩家进行‘斗地主’、‘牛某’等游戏。后因经营状况不佳,被告人黄某、胡某与被告人周某合谋,由被告人周某俊联系了被告人项某、‘张某3’(另案处理)等人作为银商代为出售游戏币并以一定比例向玩家回收游戏币,从中赚取差价。至此,游戏币和人民币之间实现了顺利的兑换。”最终法院以此认定万某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开发的正版游戏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经营为目的搭建私服,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属于一种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结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私服与正版游戏之间在客户端程序文件名、内容以及服务端程序等方面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就会被认定为是对正版游戏的一种“复制发行”,进而会被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如(2019)苏0402刑初616号案例,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永恒之塔》服务端程序,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服务器搭建了《永恒之塔》私服。2018年10月底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方某某、石某某商量后,利用被告人李某某获取的《永恒之塔》服务端程序共同搭建、经营名为‘永恒之塔大师服’网络私服游戏,并通过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装备、给玩家上权限、转职获利,获利金额由被告人李某某及石某某各分得三成、被告人方某某分得四成。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无资质经营网络游戏公司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一家网络游戏公司,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多个证件或备案手续,获得相应许可,但在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中,网络游戏并不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行业范围,相关的许可也只是一般许可,故未取得相关资质,经营网络游戏公司,并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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