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需要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对服刑人员有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会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01.
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
对服刑人员的奖励,可以分为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
行政奖励,包括对服刑人员的表扬、物质奖励、记功,以及评选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奖分、分级处遇升级、离监探亲等。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二)被评为合格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
(三)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罪犯有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奖励,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刑事奖励,包括对服刑人员的依法减刑、假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因此,监狱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可给予行政奖励和提请刑事奖励。
0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违规违纪,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条件的,监狱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给予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分为考核扣分、分级处遇降级、警告、记过、记大过、禁闭、严管等。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四)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第四十条规定,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罪犯有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禁闭的期限为7天至15天。
刑事处罚是对再犯罪的人员,依法提请进行刑事法律程序并进行刑事处罚。
对服刑人员的奖励和惩罚,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做到是非分明,奖惩严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适时适度,促使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为原则,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大海从不拒绝走过弯路的小溪”,一个人犯了罪错并不怕,只要努力奋起,积极改造,重塑自我,美好的社会依然会伸手爱的双手,拥抱新生的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