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
第5条、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谓非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违法活动。对于未达到3万元以上数额标准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额在5万元以上的。
所谓进行营利活动,是指个人利用公款从事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投资办企业、投资股票或者放贷等。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所谓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已超过3个月未还。如果行为人3个月内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主管部门按违反有关纪律处理。如果行为人超过3个月后虽归还本息,仍应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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