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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2022-02-22 16:55:57   7560次查看

律师解答:

《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中规定有航空器,与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对象是相同的。但是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以劫持航空器为手段,意图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等目的;后者破坏交通工具的目的是使已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二是客观方面行为的内容不同。前者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有可能因使用暴力而使航空器遭受破坏,也可能不造成破坏;而后者则必须是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因其破坏行为而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4000-148-149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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