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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研究|什么是犯罪引诱、特情引诱和诱惑侦查

2021-05-11 16:55:14   6489次查看

【引言】

 

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特情引诱是刑事律师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是大型毒品犯罪案件经常会使用或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向检察院或法院阐述辩护意见经常会用到的法律术语。但是上述术语的内涵到底是怎样的,有何异同,对侦查程序和后果能够产生种影响?本文做了简要梳理。

 

【正文】

从侦查的手段以及采取的形式来看,可以将侦查划分为一般侦查措施和特殊侦查措施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特殊侦查措施,是指采取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和技术性手段的措施。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都是特殊侦查措施的表现形式。而秘密侦查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化装侦查、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等。

在理论界,对上述几个概念的界定和区分,一直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

抛开学理的纷争,本文从法条的规定来看以上术语的内涵。

 

一、到底何谓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其实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里面都有相应法条规定。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那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只限于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呢?秘密侦查属不属于技术侦查?

其实该条款对技术侦查措施做的定义是狭义上的技术侦查,广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包括该章节的所有侦查措施。也就是说秘密侦查是属于技术侦查的一种。

 

为什么这么说?

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以专节规定了“技术侦查”(刑事诉讼法中为“技术侦查措施”),其中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隐匿身份侦查(即“秘密侦查”)。

从以上立法排例可知,秘密侦查(隐匿身份侦查)被编排在技术侦查这一章节中。可见,秘密侦查是技术侦查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类似编排。

2012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中的第二章“侦查”中以专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从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可见,秘密侦查也被规定在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节中,从属于技术侦查。

由此可见,秘密侦查是技术侦查的一种。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实施要求及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都应适用于秘密侦查措施。公安机关采取秘密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将采取秘密侦查措施决定书附卷备查。

 

二、技术侦查作为侦查一种特殊手段,其适用的案件范围、法定程序都是依法严格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从以上立法可知,技术侦查的措施(含秘密侦查、隐匿身份侦查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后,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从程序上说,实施技术侦查行为应当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前,侦查人员、耳目线人等诱惑在后。现实中,容易出现警察在立案前私自安排线人进行诱惑的,该侦查的结果只能作为案件线索,不能作为案件定案的证据使用。辩护律师如发现公诉方将立案前通过技术侦查取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该证据予以排除。

在案件类型方面,只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等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普通案件不得使用。

 

三、那何谓诱惑侦查?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侦查学科上的理论概念。学者通说认为诱惑侦查是指警察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诱惑侦查的手段包括哪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肯定的是,诱惑侦查是特殊侦查手段的一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62条第2款规定“隐匿身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这里仅规定了诱惑侦查的排斥手段,即不得诱惑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为贪婪是人性的弱点,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去引诱他人实施犯罪是极易使人上当的。这种侦查手段一旦滥用,很多普通人将被面临被引诱犯罪的风险。

 

四、特情引诱又是什么呢?

目前司法界对特情引诱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特情引诱”是由“特情”和“引诱”两个词组合而来。“特情”,是刑事或国安侦查工作中运用的一种非专业侦查力量,可以为侦查人员及时的反映一些侦查工作需要的信息,及违法犯罪人员的内部信息,以方便侦查人员侦查破案。“引诱,从词义上将,是指诱导,劝导。通常意为使用施诈手段,使人认识模糊而做坏事。该词出自葛洪《抱朴子·诘鲍》: “王者钦想奇瑞,引诱幽荒,欲以崇德迈威,厌耀未服”。“特情引诱”,在侦查学上也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0]42号)》里面用专节专门谈到了“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其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但是也明确指出:“对于特情提供的情况,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条件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同样用专节谈到了“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其指出:“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同时指出“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综上,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特情引诱都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技术侦查从广义上理解等同于技术侦查措施,是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特情引诱的上位概念。从狭义理解则指公安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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