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设立就意在鼓励被判处、的服刑人员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使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服刑人员,在实际执行一定刑期后通过假释制度,附条件的提前恢复人身自由并开始新的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监狱服刑人员想要假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 符合假释的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二 符合假释的行为规范条件
服刑人员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且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后不会重操旧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刑或其他与犯罪相关的财产性判项的,应当积极履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
(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此外,对于具有前述情形的罪犯,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一般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自然也就不符合假释的行为规范条件。
第三 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大多会回到原来所居住的社区,会对原来的社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犯罪分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不好,势必影响其融入社会,甚至会诱发新的犯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因此,对服刑人员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
第四符合《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应当严格审查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考核材料。
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罪犯存在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罪犯的改造表现。
罪犯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被处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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